一字之差丢失10万元——论订金与定金的区别——于增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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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差丢失10万元——论订金与定金的区别
【案情简介】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4年5月13日签订一份《建材买卖合同》,为确保合同履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条款,乙公司收取甲公司订金10万元,因市场行情变化,乙方无法履行合同,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并继续履行合同,乙公司表明没有能力履行合同,愿意给甲公司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甲公司态度强硬,如果不赔偿20万元将诉至法院,双方因此发生合同纠纷。
2014年5月21日,甲公司将乙公司起诉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其诉讼理由是: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了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在合同签订后,甲公司给付乙公司定金十万元,合同履行后,定金可以充抵甲方的应汇款。”甲方在签约后立即向乙公司交会了10万元的定金,乙公司向其出具了收据,但是乙公司在收取定金后,无故没有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乙公司的行为明显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的相关规定,甲方请求法院判决乙公司双倍返还甲公司的交会的定金20万元。
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找到本合同纠纷律师, 听到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介绍后,经过认真仔细的调查研究,发现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存在一定的瑕疵,并据在开庭时提出乙公司只应当返还10万元而不应当双倍返还20万元的答辩意见。其理由是:在《担保法》第89条和《合同法》第115条的相关规定中所指的是“定”金,而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却是“订”金,乙公司所出具的收据中也是“订”金,虽然“订金”与“定金”的读音相同,意思也有相近之处,但是法律规定的应双倍返还折是此“定金”,而非彼“订金”。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于增华点评】
“定金”与“订金”这一字之差,造成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判决结果相差10万元。本律师在本案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并非只有律师才能发现这些细微的单号,发现这些问题需要是细心和认真的工作态度。同时,民事主体在签订合同时应尽可能严谨,一字之差可能会给公司造成巨大的损失。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5-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