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状
  控告人:胡艳玲、女、1974年生人、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科研里42号
  被控告人:王飞、男,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
  控告诉求:一、要求被控告人依法把贪污控告人胡艳玲已经签收一年多的执行款马上还给胡艳玲,并把(2010)沈和执字第470号案件早日执行完毕给予结案。
  二、要求对其贪污犯罪行为根据《刑法》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给予追责。
  事实与理由
  2019年1月10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王飞给(2010)沈和执字第47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胡艳玲打电话,让去该院签收执行款49299元并打款到其银行账户。但现已一年多了,胡艳玲签收的49299元执行款至今不给,被沈阳市和平区法院执行法官王飞贪污。因此事数次找其本人和其领导让把执行款给付胡艳玲,同时让他们把在和平法院执行11年(2010)沈和执字第470号案件执行完毕(执行款早在他们手中不给当事人不予执行完毕),他们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法发〔2006〕 35号、最高院2017年4月19日规范执行行为“十个严禁”。为其贪污托词,不把在其法院执行11年(2010)沈和执字第470号案件执行完毕。根据《刑法》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应对其进行追责。
  1、要求沈阳市和平区法院执行法官王飞把贪污的执行款给付胡艳玲同时要求自签收执行款之日起给付迟延金,并一次性付给当事人。
  2、要求沈阳市和平区法院执行局把在其法院拖延11年(2010)沈和执字第470号案件执行完毕结案。
  控告人:胡艳玲
  电话号:15566373805
  2021.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