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赠与情人的房产,妻子能否要回 ?

  【案情简介】

  孙先生与杨女士系夫妻,二人共同经营一家公司维持生计。经过多年的努力,二人经营的公司慢慢发展壮大,收益越来越好。随着公司经营步入正轨,孙先生与杨女士商量后决定,孙先生负责管理公司,杨女士待在家中照顾孩子和老人。

  此后,杨女士就在家做起了家庭主妇,不再过问公司的事务,孙先生则以工作忙为由,回家时间越来越少,但杨女士很信任孙先生,所以夫妻一直很和睦。

  2012年,孙先生背着杨女士在购买了一套2居室,作为自己与情人张某的生活居所。后孙先生直接将房屋赠与给张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孙先生在外与人同居的事情杨女士一直不知。直到2013年,杨女士的朋友告诉杨女士,孙先生在某处又购买了一套房产,并且总跟一个年轻女子在此出入。在朋友的建议下,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局查询,果然孙先生在2012年买了一套房屋,但现在该房屋登记的所有人是一个姓张的女子。

  杨女士并不认识张某。待孙先生回到家中时,杨女士向孙先生摊了牌,孙先生承认了张某是自己的情人,并将房产赠与给张某的事实。

  听到这个消息后,杨女士险些被悲伤与愤怒击垮。恢复理智后,杨女士找到张女士,要求张女士返还房屋,张女士拿出自己与孙先生签订的《赠与协议》,说道:“你老公已经将房屋赠与给我了,就是我的了。”说罢,将杨女士赶出了家门。

  无奈之下,杨女士找到房产律师咨询,房产纠纷律师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

  【法律适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十七条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点评】

  孙先生于2011年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权私自处分。

  房产纠纷律师于增华指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孙先生在与杨女士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购买房屋的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的形式转化,且双方并未对该房屋的归属作出特别约定,故该房屋属于孙先生与杨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杨女士并不知晓,但并不影响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孙先生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应当与杨女士协商,征得杨女士的同意。

  本案中,孙先生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人,侵犯了杨女士的财产权益。

  于增华律师还指出,《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孙先生与张女士之间的赠与行为是基于双方的情人关系而做出的,违背社会公德,不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则。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北京房产纠纷律师认为,张女士与孙先生之间的《赠与协议》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