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状
  控告人:胡艳玲、女、1974年生人、现住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瑞华园小区。
  被控告人:王飞、男,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
  控告诉求:一、要求被控告人依法给付控告人胡艳玲已经签收一年多的执行款,并把(2010)沈和执字第470号案件结案。
  二、要求对其严重程序违法的犯罪行为依据《渎职罪》、《法官法》、《刑法》、《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进行追责。
  事实与理由
  2020年1月10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王飞给(2010)沈和执字第47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胡艳玲打电话,让去该院签收执行款49299元并打款到其银行账户。但现已一年多了,胡艳玲签收的49299元执行款至今不给,被沈阳市和平区法院执行法官王飞严重违法违纪扣押,因此事数次找其本人和其领导让把执行款给付胡艳玲,同时让他们把在和平法院执行11年的案件执行完毕(执行款2020年5月底就在他们手中就该把此案执结)。他们哄骗拖延到2021年1月26日控告人收到和平法院执行局邮寄的被执行人所谓的“执行异议申请”,申请的日期是2020年9月23日,5月份就该执行终结的案子,不存在9月份执行异议,严重的程序违法违纪,诈骗扣押执行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法发〔2006〕 35号、最高院2017年4月19日规范执行行为“十个严禁”。王飞程序严重违法并触犯刑法《滥用职权罪、失职罪》故意拖延时间不给付受害人执行款,不把执行11年的案件结案,进行权钱交易。被执行人张国奇、崔巧琳明知道法院判决有钱不去履行赔偿并躲起来已经构成《拒执罪》,控告人11年提供了数次线索王飞却不予查处已触犯《渎职罪》、《法官法》、《刑法》之规定,请求检察院依据监督程序对其追责铲除司法系统的害群之马腐败毒瘤。
  1、要求沈阳市和平区法院执行法官王飞扣押的执行款给付胡艳玲同时要求自签收执行款之日起并一次性付给当事人迟延金。
  2、要求沈阳市和平区法院执行局把在其法院拖延11年(2010)沈和执字第470号案件执行完毕结案。
  控告人:胡艳玲.电话15566373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