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施工埋隐患,“眼花法官”看不见--(承上)难道“眼花法官”会传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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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工程开工条件
尚未成熟,对方擅自开始施工,不具有保证工程质量施工条件,工程质量不具备鉴定条件。根据合同约定,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对方应提交详细的施工作业计划,我们审核通过后,对方接到我的开工日期通知后方可开始施工。但对方签订合同后,从未向我们提交施工作业计划,对方在没有《工程设计要求》、《施工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日期通知》的情况下擅自开始施工,个人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这种私自开工的行为并不能证明工程开工条件已成熟,对方已构成违约。近期,我联系、咨询了市级、国家级的质检部门、有关专家。均称:没有《工程设计要求》、《施工图纸》、《施工技术标准》,不具备鉴定条件。我不必要提交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对方违约的个人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埋下隐患。法官不但没有调查,还张冠李戴,栽脏陷害,判决我们赔偿对方索要的1996486.80元,让我蒙冤至今。
图1 《合同》第十一条的具体内容
图2 大车卸下,铲车推开
图3 横断面1
图4 横断面2
以上的场地是停放40吨-120吨的大车,40吨的多为内地各省市的车,120吨的多为从外蒙古经海关往内地拉煤的车,多数120吨大车的司机是外蒙古司机。一点工程质量都不懂的人们都会情不自禁问一句:“这样施工行吗?”是啊,这行吗?可是就是这样的场地,这样存在安全隐患的场地,法官在判决时竟然看都不看场地,就下判。这究竟是“眼花”,还是“眼瞎”,还是“心黑”?这里一个口岸,连接欧亚,这样的隐患会让国际人耻笑啊,会影响中国人在世界的形象!也许这些在“眼花法官”的眼里不算什么,但是在一个有良知的中国人心里他有着举足轻重的分量,因为,这片场地埋下的不仅是安全隐患,而且埋下了有志向人的梦想,埋下了“眼瞎法官”的良心,更埋下了中国人的尊严!
十八大已经召开,作为每一个中国人,为维护国家的形象,为维护国人的形象,都应该从自我做起,从点滴做起,消除隐患,构建和谐!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2-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