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2年7月1日到某青岛分公司处工作,从事财务工作,2013年4月24日发生工伤,于2013年5月发现怀孕。在职期间,公司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2013年8月公司以李某工伤停工留薪期满后未返岗上班,连续旷工5天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其中,李某已自行从社会保险基金中心领取了一次性工伤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李某因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向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1、确认某青岛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违法,并支付赔偿金6000元 ;2、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劳动纠纷律师将为您解说,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工伤)不主张撤销该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是主张确认解除违法、支付赔偿金,是否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北京劳动合同律师于增华点评】

  本案中,某青岛分公司以李某旷工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因未能举证证明违纪事实的存在和规章制度已经民主、公示程序,其解除合同违法。此种情况下,李某可以选择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确认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支付赔偿金。现李某主张某青岛分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视为其选择与某青岛分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符合《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第而是五条“…..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之规定。根据法律不应使违法者从其违法行为中获益的原则,某青岛分公司的解除决定违法,故不能因其违法行为而免除期应当承担的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法定义务,否则显属不公,且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确认决定违法、支付赔偿金的,应当依法一并支付其主张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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