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判决我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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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判决我不服
——五问法官顾克强
【案情回顾及事实经过】
【案情说明 】:(顾克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2011)沪一中四(商)终字第1401民事判决的审判长 被告: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信乐)
我叫李爱华,2009年受聘于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岗位(以下简称中变集团)负责陕西市场的业务销售,并约定业务联系成功并完成交易后,中变集团按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十给予我业务提成(详见授权书)。
2009年9月,我代表中变集团与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投标并中标签订5986967万元的销售合同,合同履行完毕,陕西省电力物资总公司按合同支付了以上全部货款,按照约定我应得到劳动业务报酬,(582437)万元的销售业绩提成。但是,中变集团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销售提成,在反复索要无果的情况下,2011年1月12日,我将中变集团告上了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在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并判决被告中变集团承担我400706万元人民币,这里因篇幅详情见(一审判决)。之后中变集团并没有履行判决,反而上诉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顾克强作为本案审判长审理此案,二审终审判决中变集团支付我业务销售提成五万八千二百四四(58244元)万人民币,这里因篇幅详情见(二审判决)。 顾法官完全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提成比例及案件事实和相关书面证据作出公平、公正判决,从原来百分之十的劳动报酬直接降到了百分之一,也就是判决不到一个零头给我,我不知道顾法官是根据什么依据来克扣我的劳动报酬的?
为什么一审和二审法院的判决差距怎么会这么大呢?难道法律就没有一个认定案件事实的标准吗?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有如此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果是个死刑案,一二审判决也会差距这么大吗?我不想去追问这个问题。但是我只想问问顾法官关于我这个案子的几个问题,我不知道顾法官审理我与中变集团这个案子,您是依据什么来公平、公正判决的?
一,请问顾法官:原、被告业务委托关系是否合法成立?
【授权书内容 】:其授权如下: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编号NO.2009092701 致: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兹委托:项目经理李爱华为我方代表前往贵处,联系贵单位组织的2009年第二批中低压配网工程设备材料采购项目招投标业务活动。在授权范围内,授权期限内所签署的一切符合法律的合同文件,我公司均认有效。传真件亦有效请予接洽为荷。
以上是授权书的内容。委托业务关系合法成立(授权书为证)。请问顾法官你审理此案就不用看授权书内容吗?
请问顾法官:中标及订货合同是否合法成立?
【招标中标 】其内容如下:2009年8月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批中低压配网工程设备材料采购项目进行招标(项目编号:JTW—0921—YX—9)我接受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委托后,我亲自联系,参与了陕西地方电力招投标公司组织的招投标业务活动,并个人支付了招投标活动的所有前期费用,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未支付任何费用。我以中变集团的名义进行投标,2009年9月14日陕西省地方电力招标公司下发中标通知书确定中变集团中标。(中标通知书为证)。
请问顾法官你在审理这个案件时中标通知书你难道也没有看见吗?
【订货合同 】其内容如下:2009年9月21日中变集团派我为代表与陕西省地方电力物资总公司就中标项目签订了《订货合同》(合同编号:GD—2009—04—9),合同中约定总价款为人民币,五百九十八万六千九百六十七元(5986967元),这里因篇幅详情见(定货合同为证)。
顾法官请问你在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也视而不见有订货合同这份文件资料吗?
以上通过种种积极努力,我最终在此次激烈的招投标竞争活动中中标胜出,我联系到这个业务有多么的不易你知道吗?中变集团(黄信乐)可以过河拆桥;卸磨杀驴,难道你作为法官审理此案就没有一点公平、公正和道德的良知吗?
中标后我及时将中标通知书及产品的型号,价格及技术协议等参数文件递交给了中变集团,之后在中变集团的授权范围内,以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陕西电力物资公司签订了订货合同。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应该按合同要求负责生产,确保产品质量,按时供货,这是中变集团应该按照购销合同约定履行的供货义务。我只是个业务销售人员没有权限负责产品的生产,加工和监管质量的权力,签订购销合同后中变集团不完全按合同履行义务,弄虚作假,以次充好想蒙混过关,但供货后,给中变集团供应的部分产品将其颜色弄错,未按合同上的要求履行将灰色,弄成了绿色,在产品质量中还将34台半铜半铝也搞错,这难道是我的责任吗?致使陕西省地方电力物质公司部分退货和取消订单,并在这种不负责任,投机取巧的行为下,将所有责任推卸给我。我又通过多方协调化解分歧,问题最终解决,双方继续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之后中变集团按约定向陕西地方电力物资总公司交付了合同约定的货物,我也最终协助中变集团收回了合同全部货款,陕西地方电力物资总公司也已经按约定支付了本次合同业务的全部款项。五百九十八万六千九百六十七元(5986967元)。
在此,请问顾法官,订货合同是不是已经成立并生效的合同?
被告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是不是因为我才订立并履行订货合同而取得了相应的合同项下的销售利益?
请问顾法官:合同违约究竟是谁的责任?
订货合同由被告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与陕西地方电力物资总公司签订,双方系订货合同的供方及需方。随后,在订货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被告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向陕西地方电力物资总公司提供了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变压器,而导致其通过退换变压器、延长质保期的形式向陕西地方电力物资总公司承担了违约责任。订货合同中需方陕西地方电力物资总公司在订货合同的技术要求中明确要求所提供的变压器的质量及技术标准,另一方面,在提供给被告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的招标文件中的“配电变压器技术要求”要也明确提到了变压器的质量技术标准。
顾法官认为,我作为被告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的受托人,应当向被告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有提醒其注意的义务,因为我没有向被告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及时提醒变压器约定标准而导致了其向陕西地方电力物资总公司承担了违约责任。那么,我想问顾法官被告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作为订货合同的供方,是否有义务注意并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向陕西地方电力物资总公司提供符合约定条件的变压器?作为专业从事变压器制造销售的企业,被告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难道不理解其中的技术要求的标准吗?
事实情况是被告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因为自身失误,而发给了陕西地方电力物资总公司不符合要求的变压器。这种不符合要求不仅仅是指顾法官所强调的铜线与铝线之间的区别,还有变压器的颜色(合同约定灰色,被告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提供的是绿色)。我想问顾法官,您是否认为我还应该负有向被告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解释灰色与绿色之间的区别吗?被告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都是认为灰色和绿色是一回事吗?
实际上,依照我与被告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沟通确定的委托范围以及被告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给我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我的工作范围仅限于代理参与投标,并且促成被告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与陕西地方电力物资总公司签订订货合同。
依照顾法官的思维,假设我负有提醒被告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注意的义务,那么,我想问顾法官,作为合同外第三人,对于合同中有明确要求的变压器质量技术标准,我需要承担提醒注意义务吗?还是被告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本身作为合同供货方必须要谨慎注意技术标准要求的义务呢?
被告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在案件一审中提出因为违约,其向陕西地方电力物资总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是192983元。顾法官在二审判决中,认定因为我没有向被告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尽到提醒注意义务,而判定我应对被告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向陕西地方电力物资总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进而判决我只能得到原定报酬582437元中的10%,即58244元。其余90%(即524213元)作为我向被告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向陕西地方电力物资总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而承担的责任。顾法官的判决数额,已经超过了被告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向陕西地方电力物资总公司承担违约责任192983元,甚至已经超过二倍有余。我想问顾法官,你是否认为被告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与陕西地方电力物资总公司协商的订货合同违约责任192983元与我所承担的524212元是对等的吗?暂且不论被告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未在本案审理中,按照法律规定的反诉程序要求我对其所向陕西地方电力物资总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进行分担,顾法官在本案中将另一个未启动诉讼程序的法律关系纳入本案审理并以此做出判决,而且判决内容远远超过了被告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所陈述的损失数额。
四、请问顾法官:争吵偷录也能作为法庭的证据来裁定吗?
顾法官在二审判决书中表示“本院注意到该58224元的数额亦基本符合双方在2010年9月的一次通话中李爱华提到的“那就五万”的要求”,以此可断定,顾法官采纳了被告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提供的录音证明。
该份录音系被告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董事长黄信乐,通过与我通电话时偷录过程中故意激怒我,而致说出“行,好吧,那就五万吧,你说五万我就不要求多一点,你要一分不给也没关系”的气话。这句话并非我同意五万这个数字或者我同意放弃我的应得报酬,而是对被告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不讲诚信的愤怒;另一方面,被告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该录音也并非完整的录音;从民事证据方面而言,这份录音所产生的环境,以及所表述的实际情况并不能证明被告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所要证明的我们已经讨论好的目的,也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而且,从诉讼实践方面,录音需要与其他的证据相互佐证,方可考虑是否采信。 本案所有证据中,没有一份证据能否与该录音相互印证,依法应不能采信。在此,我想问顾法官,你采信该录音前半部分“五万就五万”的部分,却为何不直接采信“你要一分不给都没关系”的部分?这样岂不是可以让被告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不用向我支付一分钱的劳动报酬。
五、请问顾法官:我给被告联系业务,合同最终完成交易,你减少约定委托事务费用及报酬的判决依据在哪里?
二审中,顾法官认为被告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委托我的事项包括投标,签约,以及订货合同履行的提醒义务,因为,我没有完好的履行提醒义务,而判决我应减少报酬90%。依照顾法官的该逻辑,我想问顾法官,你据何以认定我所进行的代理投标以及签约只能占到投标、签约、提醒中的10%,有什么证据表明,这个比例应该是1:9。如果说你是依据法律赋予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那么法律也同时规定了自由裁量权形式必须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进行的,你的自由裁量是否公正?更何况我的本次委托活动并不包括提醒义务,委托书中也没有载明我需要对订货合同的履行负有提醒注意义务。
综上,我认为顾克强法官在本案审理及判决中无视案件事实,无视证据,脱离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作为弱势群体,我没有足够的能力与被告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继续抗争。都说是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在你顾法官这里我看不到这点!也都说法律是社会道德的最后一层底线,从顾法官身上我不知道这层底线到底低到了什么程度,您这样审理案件不依据事实及证据审理,判决太不公平,公正,如此的判决我不服!
李 爱 华
2012年6月18日
电话:15191479708
授权委托书:
中标通知书:
订货合同: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2-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