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高院伟某煜等“隐瞒案件材料”迫害晋商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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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高院等“法官集团作案”隐瞒证据等枉法裁判,该当何罪?
——山高皇帝远,法官说了算;边陲无日月,中国有清官!杜少领奇冤何日拨开乌云见青天?
——诉求早日异区(省)对(2012)内民申字第931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案件材料重新审查!
尊敬的有关部门的领导:
举报人:杜少领,中国策克口岸阳光物流园项目筹备组负责人,阿拉善盟阳光商贸物流公司总经理,电话:15135896888。
我受公司和投资方的委托,实名举报:武某煜,男,内蒙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内民申字第931号《民事裁定书》的审判长。
事实如下:
一、起因:三无不法商人霸占三无项目地“拉屎占摊、炮制证据、恶意诉讼”。
2010年我们在内蒙古额济纳旗策克口岸筹建涵盖百货、煤炭等商贸进出口、汽修、餐饮、旅游、国内外经济开发、法律服务等十大产业的“中国策克口岸阳光物流园大型多功能停车场项目”期间,遭遇强迫交易等:当地三无不法商人李某明(无《施工资质》、无《施工图纸》、无《开工通知》),强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等法规;在项目地未勘察、未设计的情况下,在不符合开工、施工条件的情况下“霸占”三无项目地(无《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直接在戈壁滩上面胡乱摊风化石 ,“拉屎占摊、强揽工程” ;并故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恶意拒不履行合同十一条“施工方进场时间及工期要求,乙方与甲方签订合同之日起,应向甲方递交详细的施工作业计划,进行一系列安排,并写出管理人员名单,联系电话、机械设备数量登记,报甲方审核。甲方审核通过后。再把开工日期通知乙方,乙方方可开始施工”约定。不但构成了合同的根本性违约,还采用聚众滋事、扰乱秩序、卡车堵门、破坏经营等手段无理取闹、前后3个多月,讹诈工钱和工程款等。 李某明等为谋取不法利益,于2010年12月15日以2010年4月23日 “就不存在了”的阿拉善盟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法商勾结”炮制了虚假的、不合法的《工程量确认单》,进行 “恶意诉讼”。
二、武某煜知法犯法、隐瞒案件材料
据原审(2011)额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卷宗第71页显示,武某煜明知申请再审人依法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申请书》(附1);明知原审卷宗第87页(庭审笔录)第4-8行申请再审人:申请法庭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尤其是武某煜作为审判长的(2012)内民申字第931号《民事裁定书》第2页第2段第2句:“阳光物流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对工程质量和工程量进行司法鉴定,鉴定后,依据判决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可武某煜确“知法犯法、故意隐瞒“申请再审人杜少领依法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申请书》这一至关重要”的案件材料。故意违背事实作出“原审、再审期间,申请再审人虽对阿拉善盟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鉴定结果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附件2)”的枉法认定。为三无不法商人企业(被申请再审人)谋取违法利益1996486.80元”。 由此引发了一连串的“冤假错案”,导致项目停建至今。
二、事实胜于雄辩,害群之马不除,仿效者将前赴后继?
党中央早在2013年2月23日告诫:“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
武某煜明知申请再审人杜少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当时有效的)第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规定依法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申请书》。据此,武某煜存在故意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当时有效的)第六十四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第六十五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等法规,应依据“《法官法》第四十六条 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枉法裁判的;(二)隐瞒案件材料的;(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等相关法规,依法惩处。
三、内蒙三级法院“民事隐证法官”“上下齐心”炮制“中国民事奇案”?
一奇、“基层隐证院长”内蒙额济纳旗法院原副院长(2011)额民二初字第1号判决的审判长那某,明知举报人(被告)依法提交了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申请书》(附件1),竟无视国法、故意违背事实、作出的“被告虽有异议,但未向法庭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附件3),为 “拉屎占摊、强揽工程、霸占三无项目地、伪造《工程量确认单》、恶意诉讼”的 三无不法商人谋取违法利益1996486.80元。这样的法官还高升当院长(基层院长那某创造了???奇迹)
二奇、“中院法霸审判长”(2011)阿民终字第257号判决的审判长苏某明知被上诉人未履行施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已构成违约;明知被上诉人未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向上诉人(被告、举报人)提交工程验收和工程款结算的报告、而导致“工程验收和结算”的条件未成就,并非上诉人 “不分段验收等”。其故意“颠倒黑白”违背事实、枉法认定“上诉人未按照约定对工程进行分段验收,也未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明知被上诉人提供的《工程量确认单》违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等法规,至今未生效、且不合法;竟“法霸”的作出“上诉人不能以被上诉人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对该工程进行鉴定为由拒付工程款,上诉人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附件4)”。(中院法官苏某创造了???奇迹)
三、“高院隐证审判长” (2012)内民申字第931号裁定的审判长武某煜“知法犯法、故意隐瞒“申请再审人依法提交的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申请书》这一至关重要”的案件材料。无视国法、故意违背事实作出“原审、再审期间,申请再审人虽对阿拉善盟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鉴定结果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附件2)”。这样的“枉法裁判”,导致项目停建、员工失业,项目负责人杜少领妻离子散、病魔缠身、蒙冤至今、为项目建设重新启动、四处申诉,十二年来、依法逐级申诉到了内蒙相关部门。难道内蒙的经济建设大局还不如三无不法商人的“个人小九九”重要吗?(内蒙三级法官创造???民事奇案)
尊敬的各位领导:
随意隐瞒案件材料、枉法裁判、为三无不法商人“伪造证据、恶意诉讼”充当保护伞。该当何罪?该当何罪?该当何罪?
把“冤假错案”当业绩,把营商者当韭菜,这是司法为民吗?恐怕是升官发财至上吧?法官有权裁判,但是不能枉法乱判,应兼顾天理国法和正能量的人情,不应“丧失理智和良心”把“自由裁量权”当成升官发财的机器。武某煜等只知判,而不知法,实在是任意妄为。“隐证法官”如果不除,仿效者将前赴后继?恐怕在内蒙古投资或经商的外地人依旧是待宰的羔羊、被割的韭菜——为何在内蒙依法营商投资这么难???
这样的营商环境,今后哪个外地人还敢在内蒙古投资建设项目? 谁还敢在内蒙古营商?
此致
举报人:杜少领
2021-9-6
注:
1、该举报材料已通过邮政ems快递邮寄全国政法整顿中央第四督导组、查询已签收。
并报全国政法整顿12337平台。
2、举报人没有私心和个人恩怨,只是一心想把案件诉求明白、扫除项目启动建设的必要的障碍和非法因素,依法、合规的建设成功,造福当地。想挣钱的只要依法、合理、合情的与我合作,谁都可以。
附件:
第一组:
1、举报人(申请再审人、被告)2010年4月11日依法提交原审法院的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申请书》(原审卷宗71页);下图:
2、“隐证审判长”武某“枉法裁判”(2012)内民申字第931号民事裁定书:
证明:
1、武某煜故意隐瞒“申请再审人杜少领依法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申请书》”这一至关重要的案件材料。故意违背事实、枉法认定“原审、再审期间,申请再审人虽对阿拉善盟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鉴定结果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武某煜故意隐瞒案件材料、压案不查、制造顽瘴痼疾,枉法裁判。
第二、“隐证院长”那某“枉法裁判”的(2011)额民二初字第1号判决:
第四、“法霸审判长”苏某“枉法裁判”的(2011)阿民终字第257号判决:
视频隐证法官https://v.kuaishou.com/ekK6Q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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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