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为了减少自己总人口的快速下降,竟制定出“废除死刑”的法律,为杀人者创造了“杀人不偿命”的生存法律依据,严重地侵犯了“被杀者”的生命权与名誉权。这不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标志,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倒退的重来。
  杀人,是一人或多人去强迫另一人或多人进行死亡的行为,作为现代发展进步的每一个国家,应制定法律给予严惩。可是,西方国家不但不给予严惩,而且还制定法律“废除死刑”,以此给予杀人者提供生命的法律依据,很明显,为了保护少数杀人者的“生命权”却侵犯了大多数被杀者的生命权与死后权,这叫侵犯人权。
  或许西方人说“人死后没有生命权与死后权”。但笔者认为,人死前有生命权与死后有死后权。因为杀人犯,是使人致死的主因,已构成因果关系,没有“因”就没有“果”,而“果”就直接被迫承受“因”的过载作用,正是“因”的过载作用而导致“果”的突变转换,从而造成两者生命的逆向相反。
  这种生命逆向相反,使杀人者继续留在人间,而被杀者就永久地进入地狱。这就形成了“生命”与“死命”的不平等之道,而西方国家就制定法律去废除了死刑,让杀人者有工作、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甚至有病也给予免费治疗等。相反、被杀者,不但永远失去生命的价值,而且也永远失去了亲人,工作且“没有饭吃”、“没有衣穿”、“没有房住”、“有病无法治疗”等。这说明杀人者与被杀者完全没有平等。
  尽管杀人者收入微薄或没有收入等,但比被杀死去的人好亿万倍。杀人者有生命存在,能与亲情、朋友等的相互牵挂,就具有远大的乐趣与有时空相伴,而被杀死的人就永远没有亲情、朋友的呼喊,只有静静的黑暗相伴。
  杀人过程是相当凶恶与恐怖的,在杀人的过程中,被杀者苦苦哀求,痛苦挣扎,都没有打动杀人者的心而放下屠刀,还会继续实施杀人过程,力争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杀人任务,以免被人看见而进行阻止。请问西方国家,杀人者值得同情而给予“废除死刑”吗?废除死刑能使世界“凶杀”事件一个个消失吗?
  在世界上的任何国家,一方去损毁另一方的财产如一辆小车等,就由法官裁定进行相等的赔偿,而一人或多人去把另一人或多人杀死,为什么又没有进行相等的生命赔偿?还要依据“废除死刑法”不给予相等的生命赔偿,这叫公平的人类社会吗?
  看来,西方国家制定出的“废除死刑法”错了,既然人类社会是不希望“人杀人”而去制止“人杀人”,那么,就应制定出“制止杀人”法。因为该法是大力制止人杀人,而“废除死刑法”,是专废除杀人者的死刑,从而让杀人者误会由于 有了法律的保命而再去杀死更多的人。
  该帖子是笔者进行的人权与生命以及死亡的探讨,也许能使西方短视、不公平、腐朽的社会放弃“废除死刑法”而制定出“制止杀人法”,为构建未来没有“人杀人”的美好社会创造了基础条件。请网站不要因理解不通或帖子内容稍辣、稍咸而进行封锁,至多应给予扎口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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