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制造世界第一“不开庭判有罪”案欺压外来投资人【有图有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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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原内蒙额济纳旗法院副院长李润亮等采用“刑庭不开庭
捏造事实判我有罪”以刑压民徇私枉法欺压外来投资人
我叫杜少领,晋商,阿拉善盟阳光商贸物流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以公民身份,实名举报内蒙额济纳旗法院制造世界第一例基层法院“刑庭不开庭判有罪”的司法腐败、冤假错案。即:内蒙三级法官那仁巴特尔、李润亮等用主体错误非法证据为“诉讼诈骗者”牟利1996496.80元,枉法裁判;不服上诉后,原法院采用“刑庭不开庭、捏造事实判我有罪”;再审法官不许与证人对质,歪曲事实,维持原判。徇私枉法,以刑压民黑着心造冤假错案欺压外来投资人。
举报的事实及证据如下:
一、 案件起因:内蒙额济纳旗当地人李海明隐瞒事实,以非法证据与执法者共谋“诉讼诈骗”。
2010年6月份,杜少领等在筹建内蒙古策克口岸物流园停车场
项目期间,当地人李海明明知自己当初没有施工资质而想办法骗走了施工合同。其在没有得到施工图纸、开工许可等施工依据的情况下,违反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擅自进料、“施工”,继而索要石子钱和工程款。李海明并扬言:“只要把石子拉到你的项目地,你姓杜的就得给钱,不信走着瞧!”其后,李海明炮制了一份以“阿拉善阳光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为主体,内容不真实的、来源非法的《工程量确认单》,(阿拉善阳光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阿拉善盟阳光商贸物流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联关系),随后采取隐瞒事实、以“诉讼诈骗”的手段诉至额济纳旗法院。欺负讹诈外来投资人。
二、刑事案的前因:内蒙古三级法官那仁巴特尔等“口径一致”用手中的权力为,“诉讼诈骗者谋取”1996486.80元。涉嫌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2011年6月20日原额济纳旗法院副院长那仁巴特尔作为审判长,对被告(阿拉善盟阳光商贸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提请的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申请书》置之不理,依据李海明提供的《工程量确认单》,判决阿拉善盟阳光商贸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额济纳旗宏信实业公司(李海明)工程款1996486.80元,杜少领承担连带责任。事情败露后,那仁巴特尔到阿拉善盟左旗法院当了院长。这样的法官不但不追究其涉嫌犯罪的刑事责任,反而还能高升当院长。这真是中国现行版司法腐败的畸形写照!折射出中国现行司法的悲哀!是中国老百姓的悲哀!更是内蒙司法系统的悲哀!
三、罪名出炉:我对民事不服上诉后,原内蒙古额济纳旗法院副院长李润亮等采用“刑庭不开庭捏造事实判我有罪”,先民后刑、以刑压民。
民事不服上诉后,2011年10月24日原内蒙额济纳旗法院副院长李润亮等,为了迫使我屈服于民事判决,达到为“诉讼诈骗者”要到钱的目的,采用“刑庭不开庭、不查证、捏造杜少领于2010年7月28日使用虚假材料骗取额济纳旗工商局登记”的事实,判决杜少领一年有期徒刑,缓期二年执行。(注:2010年7月28日,杜少领不在额济纳旗,有三人出具证言)。
随后,我上诉,李润亮等逼迫我撤诉,并恐吓我说:“告到天安们也告不赢,告不倒我们;这是中国不是美国;不撤诉,就判实刑,让你死在监狱里”。为了掩盖他们的渎职行为,他们对外说:“是征求了我的意见,是我的要求”。还说:“对我太善了。”
在这,请问李润亮院长:有法官判人有罪征求公民的意见吗?!有公民要求给自己判有罪的吗?!有把受骗受害的外来投资者判成罪人后还说太善了的法官吗?!李润亮这么恶劣的行为,仅仅受到了一个小小撤职处分,照样当法官。为何不追刑责?难道有保护伞?难道中国的法律就是把无罪的公民判成有罪?让李润亮这等人当法官?
刑事再审:一审左旗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杜少领有罪的情况下,判决杜少领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二年;二审法庭上,法官不允许杜少领与证人质证,不允许杜少领出示相关证据(请调取庭审录像)。歪曲事实,把借款利息,说成中介费,裁定维持。 以刑压民,欺负外来投资人。期间,一些执法者还到处说我得罪了不少人、是骗子、是坏人、是受益人。至今,相关的执法部门还“捂盖”着在本案中真正的私自伪造、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工商登记及实施诈骗我20万元借款利息的犯罪嫌疑人。让受骗受害的我当替罪羊。恶意制造冤假错案。
李润亮、那仁巴特尔等法官的行为导致我公司瘫痪至今,损失惨重,员工失业。我病魔缠身、无家可归、债台高筑、申诉无望。
我们该怎么办???
注:1、199.64868万和20万是两回事:199.64868万是法官为李海明谋的利益;20万元是他人以能借给我3000万元的名义,而骗走我的20万元利息。即:达某说能帮我借到3000万元,先给20万元利息。结果,诈骗我20万元的人不但没事,反而把受骗的我判成罪人。
2、我对举报内容负法律责任。
举报人:杜少领 电话:15135896888
2014年5月17日
附:那仁巴特尔、李润亮等法官在两案中涉嫌犯罪的部分证据如下:
民 事 部 分
一、案件起因的部分证据如下:
1、李海明在没有施工图纸等施工依据的情况下,违背合同书十一条约定的证据:
下图是李海明擅自进料、“施工”,直接在戈壁滩上摊石子的大货车和铲车的证据。就以这样摊过石子的情景在一直讹人。2010年9月17日拍 ;
下图是2014年4月19日拍摄的李海明擅自摊过风化石的现状:
2、李海明自2010年10月24日起指使社会人员大闹项目部、大货车堵项目部门、讹钱的情景。前后闹腾达100多天。致使公司经营瘫痪、员工失业,投资建设无法进行。证据下图:
二、证明内蒙古三级法院法官那仁巴特尔等“口径一致”用手中的权力,为“诉讼诈骗者谋取”1996486.80元。涉嫌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的事实及证据如下:
1、原内蒙古额济纳旗副院长那仁巴特尔2011年6月20日采用的《工程量确认单》及《项目确认书》,看下图:两者比对便可证明。
2、2011年6月20日那仁巴特尔作为审判长为原告(李海明)的“诉讼诈骗谋取1996486.80元”的判决书。下图:
3、2011年6月20日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原告已按合同要求实际硬化的工程量为146370平方米,被告阳光物流公司对此虽有异议,但未向法院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见证该判决书第3页第7段第8–10行)”。请问那仁巴特尔审判长被告提交法院的《司法鉴定申请》是不是向法院提供的主张,为何将被告请求对该工程质量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置之不理?(见卷宗71)。那仁巴特尔的行为剥夺了被告的合法权利,违法判案,已构成滥用职权的事实(证据见《工程量确认单》、卷宗第71页的《司法鉴定申请书》)
4、2011年6月20日判决书中“…。2010年12月15日阿拉善盟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工程量确认单》,证明原告已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经本院审核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见证该判决书第3页第4段、第6段)。…。判决如下:…。 被告内蒙古阿拉善盟阳光商贸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内蒙古额济纳旗宏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996486.80元。被告杜少领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见证该判决书第3页第2段、第3段)”
三、阿拉善盟中院法官苏依拉其其格作为审判长的(2011)阿民一终字第257号判决书,是在只收诉讼费、不要答辩材料、不开庭的情况下,与一审“口径一致”裁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维持原判。涉嫌滥用职权、枉法裁判。(见证该判决书)
四、内蒙高院法官武伟煜作为审判长的(2012)内民申字第931号裁定书,一是违法一事不再理 ;二是与一、二审“口径一致”裁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维持原判。涉嫌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1、我对于此案两审法院的判决不服,随向内蒙古高院及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申诉。
2012年8月9日,阿拉善盟中院作出了(2012)阿民再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一审在审理本案时程序错误,一、二审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有误。”裁定:“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2011)阿民一终字第257号民事判决及额济纳旗人民法院(2011)额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二、指令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2012年11月16日,内蒙古高院法官武伟煜作为审判长,做出了(2012)内民申字第9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结果是: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武伟煜作为审判长的(2012)内民申字第931号民事裁定书是对同一案件针锋相对的重复裁定,而且,武伟煜是在已经被撤销、生效、作废的法律文书上做出重复裁定,严重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和规定,使诉讼活动出现严重混乱,审理程序存在重大违法。
2、武伟煜用手中的权力,玩弄外来投资人。2013年5月31日我以新证据再次向内蒙古高院申请再审,在审理5个月之日的2013年10月30日,武伟煜把(2012)内民申字第931号民事裁定书又给了我一次,用权力欺压外来投资人。至今不予立案,我该怎么办?
刑 事 部 分
1、额济纳旗法院刑庭未开庭及证人向检方证实是借款利息的证据:《阿盟中院2012年8月9日裁定书》、《检方笔录》,下图:
2、阿拉善盟中院歪曲事实把借款利息说成是中介费的证据:(2013年8月18日的裁定书)如下图:
内蒙的司法腐败到了能制造出世界第一例基层法院“刑庭不开庭判有罪”的冤案, 堪称世界级的司法腐败“奇葩门”。
问苍天!问大地!!内蒙司法欺压外来投资人!!!该当如何 ? ? ?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4-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