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她人重婚牵连犯

  【案情简介】

  薛某,41岁,已婚。1999年10月,薛某到石家庄出差时,在火车上结识了女青年石某,当薛某得知石某大学毕业尚未找到合适的工作时,遂编造自己的名字叫薛干,现任XX军军长,因病先回家疗养。后又谎称自己的亲属中不少人均在部队中任职,吹嘘自己可以帮助石某解决工作,在交谈中,石某对薛某产生了好感。遂将薛某带至自己家中。薛某为了骗取石家的信任,先后在公共电话处假借其任高级领导职务的父亲的名义多次打电话给石某。使石对薛某的军人身份深信不已。对石以身相许。后薛某在石家居住一月有余,并伪造身份证与石某领取了结婚证。后声称部队有紧急任务需马上赶回,以身上所带现金不多为名,找石某索要现 万元,而后逃匿。薛某的招摇撞骗犯罪行为构成何罪 ?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 体印章罪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 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北京知名刑事辩护律师于增华点评】

  薛某冒充军人进行诈骗的行为,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队的良好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行为,所谓招摇撞骗是指假冒军人的名义,进行炫耀、实施欺骗活动。本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本题中,薛某见色起意,冒充军人,骗取石某的好感,而后又采用欺骗的方式与石某结婚,且骗取石某两万余元。由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行为犯,所以薛某的行为属既遂且为情节严重。

  薛某伪造身份证与石某结婚的行为属牵连犯,应按一罪处断。所谓牵连犯是指,行为人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形态。薛某为达到与石某结婚的目的,采用伪造身份证的方法又触犯了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薛某已是有妇之夫,又与石某登记结婚,其行为又构成重婚罪。根据《刑法》280条第3款的规定,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最高刑为7年 ;重婚罪的最高刑为2年,按照牵连犯的“从一重罪处断”处罚原则,对薛某的行为应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论处。

  对薛某应该数罪并罚, 薛某骗取石某两万元而后逃匿的行为属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加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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