唉,实在是没辙了。咨询个法律问题
  话说山东南部某小地方的某局在1998年以市场价从另一行政单位(单套不超过3万,现在的市场价约20万元)购买了20套房屋,用以解决本单位职工的住房问题,其中17套走房改手续出售给本局职工(已办过户),剩余3套以原价出售给本单位职工,房款都已经缴纳并开具了收据,房子已交购房人占有使用。该3套房源在交易中心办证的时候,因缺少财政审批手续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大约在2020年左右该市改革了办证手续,就是说某局带着公章就能和职工把过户手续办理,职工再去表达诉求的时候,该局(正职已经换了好几茬了,现在的正职是当年购买房改房的小青年)领导却还是不给办理,理由是财政不批不能办,财政的回复则是竞价或以市场价购买,我想咨询的是如果诉讼胜算几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