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 名 控 告
  —安徽军工集团党政领导的五大违纪违法行为
  安徽省纪委、监察驻省国资委纪检监察组:
  我们控告安徽军工集团党政领导五大违纪违法行为:
  1、可能为全省首例拖延十年多拒绝重新复查的信访事项。
  2、把企业检纪委下达的答复意见篡改为信访程序的复查意见。
  3、故意伪造一份“复核意见”将信访程序终结。
  4、篡夺上级行政机关【安徽省国资委】法定复核职责的权利。
  5、欺骗安徽省信访局、告知已经答复复查复核信访程序总结。
  事实与理由:
  一、全省首例能够拖延十年多拒绝重新复查的信访事项
  我们信访事项2009年10月30日安徽军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军工集团)下达“关于工贸公司退休人员上访复查意见”(见附1)我们不服,于2009年11月12日向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递交了【复核申请书】 ,因不符合要求退回军工集团要求重新复查, 就这样拖延十年多一直拒绝重新复查,可能算是全省首例吧!
  后来通过写信向国务院信访局反映后,才引起安徽省信访局重视,最后,省国资委于2018年6月22日下达一份 【信访专用笺】 其内容: “其给省信局写信反映的信访事项,国资委己交办军工集团,请按上报材料,将办理情况反馈给信访人。”(见附2)2020年12月23日又下达一份【信访专用笺】 其内容:“其重复信访问题,请你单位认真接待,并做好有关解释,并报结果我处。”(见附3)可是我们到军工集团也不接待,电话也联系不上。2021年1月27日包河公安分局治安大队长刘正瑜和省国资委群工处任主任一起前往军工集团召开三方会议,来协商解决我们的信访事项,可至今一个半月也未消息。
  二、在国家信访系统中发现军工集团违纪违法的证据
  军工集团于2014年故意篡改复查意见、伪造复核意见,还欺骗国家信访局、安徽省信访局、省国资委在国家信访系统中公开造假告知我们信访的三级程序总结。其内容:“李荣寿:您反映的信访事项已由安徽金星预应力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红星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军工集团分别于2014年5月15日、6月10日和7月12日作出答复、复查和复核意见,信访程序总结。此复。”(见附4)
  现在才明白军工集团一直不重新复查,其主要原因是他们己经把伪造的材料上报到省国资委, 所以也不能按上报材料将办理情况反馈给信访人。
  三、用证据来证明军工集团的违纪违法行为
  我们2009年10月30日不服复查意见开始至今已有十年多時间,军工集团一直不把退回的复查意见重新复查。我们信访要求是在工贸公司破产期间提出的, 应该由主管单位军工集团复查以及承担责任(见附9)。可是2013年6月要求与我们无关的红星公司再来予以答复, 现在又篡改为2014年6月10日的复查意见 (见附4、5、6 ) 。2011年9月14日也要求过金星公司给予答复意见(见附7) ,现在又变成2014年5月15日的答复意见(见附4)。
  2009年10月30日我们不服复查意见,才向省国资委申请复核 (见附1) 。现在我们也未收到复查意见,也谈不上申请复核,可是军工集团告知2014年7月12日进行了复核,故意伪造复核意见来告知信访程序总结,不想解决我们的信访事项 (见附4)。
  军工集团知道省国资委是复核机关(见附1、8),现在告知军工集团复核过,就是篡夺上级行政机关省国资委法定复核职责权利(见附4)。
  军工集团首先篡改伪造材料,欺骗上报到省国资委。然后在国家信访系统中公开告知:“己经作出答复、复查和复核意见,信访程序总结。”属于严重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见附4)。如果构成犯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 我们是用证据来证明的法律事实。控告人希望按照【安徽省信访条例】 第三+五条第三项规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同时也希望按照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第三+五条规定: 对实名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
  控告人住址: 安徽合肥市蜀山路奥林花园24幢
  联系电话 ;13956983311 身份证号:342401194809081015
  附:涉及有关法律法规摘要
  附:1-9证据9份复印图
  转告:省信访局、省国资委以及纪检组、群工处等领导关注。
  实名控告人:李荣寿
  2021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