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车库归谁所有?——于增华律师【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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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车库归谁所有 ?
【案件回顾】
2013年9月,李先生与王小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协议,协议约定: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的2栋1单元803室一套房屋转让给王小姐,房屋价格355万元,并且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李先生于2008年购买2栋1单元803室一套房屋后,买了邻居家的一间车库并一直使用,但房产证上没有附注登记车库。李先生交房时,王小姐要求李先生交付车库,遭到李先生的拒绝,为此,王小姐向本律师咨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房产纠纷于增华律师为您解答】
对如何处理本案形成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车库与房屋是从物与主物的关系,从物应随主物一起转让给王小姐,所以车库应归王小姐。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车库与房屋是李先生在不同时间从不同地方购买的,依据现在的商品房买卖习惯车库都是单独计价买卖的,且房产证上没有附注登记车库,本案中车库与房屋不是从物与主物的关系,房屋买卖协议又没有约定车库买卖,故该车库应归李先生所有。
本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本案争议焦点为该套房屋与车库是否为主物与从物的关系。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主物与从物,通说认为构成从物须具备以下要件:1、非主物成分 ;2、常对主物起辅助作用 ;3、与主物同属一人 ;4、须交易上无特别习惯。本案中车库符合从物构成的前3个要件,但不符合第4个要件,因为现在商品房买卖中车库与房屋都是分别计价、分别买卖的,可以分别独立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如果没有签订车库买卖协议,则就没有买卖车库。而且许多楼房都没有车库,房屋同样在买卖、使用,故本案中车库与房屋不构成主物与从物的关系。本案中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车库买卖,也没有约定附赠、出租车库,且房产证上没有附注登记车库,显然李先生没有处分自己的车库,该车库当然属于李先生所有,王小姐不能取得车库的所有权。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5-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