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案人:苏庆云,男,汉族,1984 年8月18日出生,现住址:银川市贺兰县太阳城C区
  电话:13709508044。
  犯罪嫌疑人:何春保,男,回族。
  电话:
  犯罪嫌疑人:李银,曾用名:李颖颖,男,汉族。
  电话:
  涉嫌犯罪事实:
  2016年嫌疑人何春保委托李银联系报案人苏庆云处理嫌疑人何春宝车辆违章事宜,并支付给报案人苏庆云一定的好处费。由于嫌疑人何春保、李银请托事项违反交规无法办理,由此嫌疑人何春保、李银心生仇恨。2017年4月3日晚9点嫌疑人何春保发现报案人苏庆云在银川市贺兰县墨菲特网咖内于是联系嫌疑人李银,并事先安排三名社会闲散人员在该网吧门口等待,何春保进入网吧将报案人苏庆云手机抢走,并强行将报案人苏庆云带至网吧门口,何春保事先安排好的社会闲散人员对报案人苏庆云进行殴打。4月3日晚10点由于报案人伤势严重贺兰县人民医院无法救治于是将报案人苏庆云转到银川市市人民医院急诊抢救一天一夜,经诊断报案人苏庆云被殴打致脾脏破裂,医嘱保守治疗15天。
  4月3日晚10点10分报案人苏庆云家属报案。4月18日因经济无法负担医药费报案人苏庆云被迫出院。4月23日报案人苏庆云所受伤请被鉴定为轻伤二级。
  在报案人苏庆云及家属催促下贺兰县公安局才于5月9日以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但以本案与何春保、李银无关为由并未将二人列为本案嫌疑人,本案因二嫌疑人的报复心理所致,并遂纠结社会闲散人员对报案人苏庆云进行了殴打致轻伤二级,显然二嫌疑属于本案共犯,并系本案主要谋划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二嫌疑人在本案中属于共犯并组织实施了对报案人苏庆云殴打并造成轻伤二级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们在医院花费3万多元,均借父母朋友,现以无力承担。恳请有关部门重视,予以监督,做到公平,公正!事情发生至现在,派出所不作为,多次以“与叫人者无关,视频内未动手,人在哪里?去哪抓,今后不要打电话为由”次次推诿,其中怕真如当初何春宝从派出所出来到受害人的病床前威胁一样:“你随便告,我派出所关系很硬,我就给两万块钱,你给我写谅解书”。
  我们已经对城关派出所绝望,他们把我对法律的殷殷期盼,变成了赤裸裸的绝望。恳请同我一样的老百姓能关注,制造舆论压力,早日让我们得到真切的结果。
  我的电话:18395175034
  本人所述,皆为实话,如有假话,愿承担法律责任。
  陈请各位关注,还我公道。还我公道。还我公道。
  报案人:苏庆云
  2017年 5月12 日
  附件:1、报案人伤情鉴定文书复印件一份。
  2、案发地监控录像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