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状
  控告人:胡艳玲女、1974年生人、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科研里42号
  被控告人:王金东现任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案件类型是雇员受害纠纷,法院院长在胡艳玲与张国奇一案中程序严重违法。
  控告诉求:1.要求锦州中院撤销(2019)辽07民再66号裁定。
  2.要求锦州太和区人民法院公正公平维持原判决。
  事实与理由
  2006年8月26日被被告张国奇雇佣去黑山出诊途中撞成重伤后不予治疗,住院157天才免去死亡。在辽宁北方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左上肢肌力三级评定为五级伤残 。于2007年6月起诉被告张国奇到锦州市太和区法院, 2009年5月判决:(2008)太民一初字第00607号判决张国奇赔偿188804.83元(此判决至今13年还没给执结)。
  控告人胡艳玲虽经服用药物治疗却因伤情严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一直需要护理并产生了后续治疗费用,2009年9月在辽宁国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左手内在肌萎缩,肌力0级构成伤残等级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需大部分护理依赖。在2010年6月再次诉讼到锦州太和区法院,太和区法院依据合法程序判决:(2010)太民一初字第00527号判决张国奇赔偿475806.40元。
  一. 在2018年3月8日被告张国奇通过原锦州中院院长吴言军的关系(利益链),违反法律程序民法198条规定,把8年生效执行中判决案件(2010)太民一初字第00527号民事判决违法启动院长发现提起再审并作废,裁定(2018)辽07民监7号:发回原审法院再审并中止原判决执行。控告人控告锦州中院枉法裁定,锦中院主审法官的答复居然是:因张国奇多次到各个部门上访,启动的院长发现才作出(2018) 辽07民监7号裁定:发回原审法院再审、中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哪一条款规定:“以多次各部门上访为法律事实和证据启动院长发现,把8年生效执行的判决案件再审、重审”?因他多次到各个部门上访,锦州中院的院长及法官就可以藐视法律的权威,以“上访”做法律依据,目中无法,利用他们的公权力做法律的利益链(捡钱工具)胆大妄为如此儿戏的裁定,让生效8年(2010)太民一初字第00527号判决的执行案件两次的再审、重审,至今不能执行到位终结。锦州太和区法院通过合法程序再次审理作出判决:(2018)辽0711民再1号判决维持本院(2010)太民一初字第00527号民事判决。但被告张国奇不服太和区法院的再审判决提起上诉,并通过现锦州中院院长王金东的(利益链关系和张国奇同是沈阳人),在2020年4月28日锦州中院又下裁定:(2019)辽07民再66号以“07年在辽宁北方司法鉴定所和09年在辽宁国誉司法鉴定中心对控告人同一部位依据同一标准作出了不同伤残等级的鉴定结论属重复诉讼为由”又发回原审法院(锦州太和区法院)重审,触犯民法248条规定。
  锦州中院所做的裁定简直荒谬至极严重错误,没有任何法律条款依据,歪曲鉴定和诉讼的主体焦点事实,控告人2007年在辽宁北方司法鉴定所做鉴定结论:依据《GB/T16180-1996》五级20项左上肢肌力三级评定为五级伤残。虽经后续治疗,但因伤情加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大部分需要护理,2009年在辽宁国誉司法鉴定中心做的鉴定结论:依据《GB/T16180-2006》四级5项“5)左手内在肌萎缩,肌力0级构成伤残等级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需大部分护理依赖。两个鉴定结论依据的标准不同,鉴定的部位不同,事实内容不同,并且有鉴定法医的书面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更有允许补充鉴定。由于伤情加重产生了后续的治疗费和康复费,有医院的病历、医嘱和收据证明事实清楚。(2008)太民一初字第00607号判决书,在本院认为中载明“关于原告要求赔偿的后续治疗费及康复费等,待实际发生后另行告诉”。这是第一从判决已经给付原告的另案诉讼权,不存在重复。依据民事诉讼法248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民诉法规定:前诉与后诉的证据不同,诉讼请求不同,法律事实不同,不存在重复诉讼。锦州太和区法院2010年、2018年两次判决都是依据原告后续治疗费用、伤残等级提高后伤残赔偿及其护理费等费用的新的事实进行的审理,不存在重复诉讼要件,并通过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判决,比较专业具体并无错误可言。
  二. 被控告人锦州中院院长王金东利用手里公权力的特权凌驾于法律之上,权尊势重,一手遮天不依据本案焦点裁判,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枉法裁判。二人里面必有权钱交易的龌龊行径。在他的权威之下太和区法院怎么敢依法公正的判决?太和法院院长曾表示锦州中院的裁定有毛病,但也要去执行。在法律面前没有司法的公正?只有权利的挟持?
  三、被告张国奇与其妻崔巧琳同为被执行人,其二人明知道法院生效的判决有钱不但不履行赔偿责任还规避赔偿义务躲藏起来,案件执行期间:2011年1月30日被执行人崔巧琳在盛京银行红霞支行取出(崔维玉其父)的存款30余万元(遗产继承),沈阳市和平南大街23号动迁款43万元,崔维玉丧葬费5千多元,总价值近75万元,还有沈河区热闹路40-1号1-1-2-1的房产继承50%份额,共计90万元(以上有沈阳市和平区法院(2012)沈和民一初字839号继承判决书为证)。其名下还有一辆红色宝马轿车辽AB4238,张国奇在2012年5月8日购买一辆白色北京现代,车牌号:辽AS83KO,同一天为其女张斯文同样购买一辆白色北京现代,车牌号:辽AF8V77。他们夫妻二人坐飞机往返南京、青岛高消费。 2015年被列入老赖黑名单,二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国家《民诉法》20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他已经丧失再审的权利,法律规定法院应不予受理再审。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触犯了刑法397、399、399(1)之规定,恳请上级领导关注控告人的疾苦,查清事实追溯,协调撤销(2019)辽07民再66号裁定。要求锦州市太和区法院依法公平公正的判决。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法律责任。
  控告人:胡艳玲 15566373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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