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高院等“法官集团作案“隐瞒9证据等迫害晋商企业家杜少领该当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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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高皇帝远,法官说了算;边陲无日月,中国有清官!杜少领奇冤何日拨开乌云见青天?
——诉求异区(省)对(2017)内刑申20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等相关案件材料重新审查!
尊敬的全国政法系统教育整顿中央第四督导组的领导:
视频链接https://v.kuaishou.com/ekK6Qk
举报人:杜少领,中国策克口岸阳光物流园项目筹备组负责人,阿拉善盟阳光商贸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电话:15135896888.
我受公司和投资方的委托,实名举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炮制(2017)内刑申20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的审判长。姓名:不详(该通知书中没有法官姓名)。
事实与理由
一、该审判长等明知故犯、继续隐瞒原审、再审隐瞒的9个证据。
(一)、据(2013)阿刑再终字第1号裁定卷宗材料显示,该审判长等明知再审法官隐瞒了可以证明“当地官员存在涉嫌诈骗、行贿、受贿、滥用职权违规办理公司注册手续”等犯罪事实,以及可以证明外地投资人晋商杜少领是被诈骗人、是受害人、是无罪的6个新证据,即:
1、该审判长等明知在2013年5月24日的再审庭审中,庭审法官未对“2012年11月19日的(2012)某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见该卷宗第33-37页)和2013年5月22日某检察院对证人做的《询问证人笔录》(见该卷宗第12-14页)”这两份证据进行质证。
2、该审判长等明知在2013年5月24日之后的“2013年7月2日某检察院对证人做的《询问证人笔录》(见该卷宗第15-18页)、2013年7月5日某检察院证人做的《询问证人笔录》(见该卷宗第19-23页)、2013年5月27日的《某工商局关于阿拉善盟阳光商贸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说明》(见该卷宗第42页)、2013年5月28日的某公安局的《证明》(见该卷宗第32页)”这四份证据,法官未再开庭、未让质证、未移送。就送达杜少领有罪的(2013)阿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类似“小白菜奇案中的知县知府怕开棺验尸”,目的致外地投资人、晋商·杜少领继续当替罪羊。
(二)、据(2011)额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的卷宗显示,该审判长等明知原审法官已掌握“《阳光公司注册的真实经过》(该卷宗74-75页)、《出16万元可以摆平》(该卷宗76页)、无罪《辩护词》(该卷宗103页)等证据材料证明本案存在杜少领被当地官员诈骗36万元”的客观事实。为“掩盖当地官员诈骗36万元”等客观事实,原审法官造假《法庭审理笔录》、造假《宣判笔录》、造假(2011)额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附件1)等,故意“采用刑事法庭不开庭(附件2)、不质证、不辩论、不移交”等枉法手段判决杜少领有罪。故意隐瞒了杜少领被诈骗的这3个主要证据。拿外地投资人杜少领当了替罪羊。
二、事实胜于雄辩。
党中央早在2013年2月23日告诫:“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
历史证明:司法机关是一个国家强盛不衰的根基。司法行为若“丧失理智和良知”不兼顾天理国法和正能量的人情,国家的司法大厦就是无基大厦,某一天是会突然坍塌的,是会“埋葬”大好的国家和人民以及枉法者本身。
该审判长继续隐瞒了原审、再审法官隐瞒的足以证明“当地官员诈骗36万等的9个证据。类似“小白菜奇案中的知县知府怕开棺验尸”。存在“隐瞒案件材料、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等法定情形;存在“故意官官相护、地方保护、压案不查,制造顽瘴痼疾”的情形;存在 “徇私枉法、故意迫害外地投资人”的情形;存在“违反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百零四条”等法定情形。应依据“《法官法》第四十六条 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隐瞒案件材料的;(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等相关法规、予以惩处。
那么请问,随意隐瞒案件材料、徇私枉法、是否类似 “拦路明抢”。把“冤假错案”当业绩,把营商者当韭菜,这是司法为民吗?恐怕是升官发财至上吧?法官有权裁判,但是不能枉法乱判,应兼顾天理国法和正能量的人情,不应“丧失理智和良心”把“自由裁量权”当成升官发财的机器。该审判长只知判,而不知法,实在是任意妄为。这样的“隐证法官、隐证院长、隐证审判长”如果不除,仿效者将前赴后继?恐怕在内蒙古投资或经商的外地人依旧是待宰的羔羊、被割的韭菜。
这样的营商环境,今后哪个外地人还敢在内蒙古投资? 谁还敢在内蒙古营商
另外,我再向各位领导和全国人民报告一下,内蒙三级法院的“隐证法官”是如何炮制“世界级司法腐败”奇案的:
一奇、“基层三假审判长、隐证院长” 原审李某“为掩盖当地官员诈骗36万元等证据和事实”,采用刑事法庭不开庭(附件2)等手段、判被诈骗人杜少领有罪。隐瞒了杜少领被诈骗36万元的3个主要案件材料:“《公司注册经过》;《出16万元可以摆平》;无罪《辩护词》(详见卷宗材料”)等,不质证、不辩论、不移交。造假《法庭审理笔录》、造假《宣判笔录》、造假(2011)额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附件1)。据此,其审判长可谓是名副其实的“三假审判长、隐证院长”。这么严重的渎职行为,李某不但未获罪,更离奇、讽刺的是还能高升阿拉善盟中院任职,照样当法官(附件9)(世界上有哪个国家的法院刑事法庭不开庭,判人有罪的? ——内蒙古的法官。 堪称“世界级的司法腐败”奇葩案)。
二奇、“中院隐证院长”再审审判长安某故意隐瞒足以证明杜少领是被诈骗人、是无罪的6个新证据、不质证、即认定构成犯罪;使明知无罪的杜少领继续当替罪羊。不仅致“涉嫌诈骗36万元以及行贿、受贿、滥用职权违规办理公司注册手续”等人员至今逍遥法外;而且审判长安某不但未追债,还能高升内蒙古阿拉善盟中院出任副院长(类似小白菜奇案,怕开棺验尸等。堪称法官“升官发财”一大奇观)。
三奇、“中院隐证院长”再审审判长安某一面:我知道你老杜是给额旗投资搞建设的、是无罪的,当地这么搞不对(附件6);一面又“隐瞒6个新证据、压案不查、 暗箱操作、裁定(杜少领构罪)维持原判(附件7)”(堪称内蒙古法官司法的一大奇观)。
四奇、“隐证检察长”内蒙阿盟检察院副检察长、(2013)阿刑再终字第1号裁定的公诉人员侍某 “至少隐瞒了2013年5月22日有侍某本人做的《询问证人笔录》(见该卷宗第12-14页)等足以证明外地投资人、晋商杜少领被诈骗20万元、是受害人、是无罪的3份主要证据,不质证、不监督、徇私枉法、故意迫害外地投资人杜少领”等。更讽刺的是,侍某还确定为内蒙古自治区“推动检察队伍教育整顿走深走实‘身边典型’”人物(堪称推动检察队伍教育整顿一大奇观)。
五奇、“隐证检察官”阿拉善盟检察院处级检察官吴某在杜少领刑事申诉听证会上展示的“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已认定‘阿拉善盟阳光商贸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不属于实缴注册资本金类型企业’”。杜少领不存在构成犯罪的基本条件,杜少领是无罪的。还继续使被诈骗人、晋商杜少领背负罪名(似致杨乃武背负罪名。堪称内蒙政法队伍腐败 “明知故犯”现形记的典型奇观)。
六奇、“高院隐证法官”内蒙高院的该审判长等明知再审隐瞒的证据之一(2012) 某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第5页第3行已证明“他人存在反违规定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的事实;按照“罪责自负”原则,杜少领依法不应承担由“他人滥用职权违规办理公司注册手续”的罪责;可继续故意隐瞒该证据,仍继续使杜少领承担“他人滥用职权违规”造成的罪责(堪称内蒙法官搞特权一大奇观)。
七奇、“高院隐证法官”内蒙高院的该审判长等明知再审一审卷宗第105页的2011年9月22日某检察院对证人的《询问笔录》第5页第13行-19行,证人4次证明:“杜少领对他人使用公司注册材料的造假和办理注册事宜不知道(附件3)”。仍然“欲加之罪”使杜少领继续当替罪羊(类似小白菜奇案中致杨乃武背负罪名。堪称内蒙古新式葫芦法官断案、现形记一隅的典型奇观)。
八奇、“高院隐证法官”内蒙高院的该审判长等明知再审二审卷宗第32页的2013年5月28日的某公安局的《证明》故意隐瞒了该局于“2012年8月16日对工商官员额某等诈骗杜少领一案立案侦查、2013年6月25日移送起诉(附件2);以及隐瞒了2012年9月26日时任该局刑警队指导员何某安排其他警官给杜少领做陈述的《询问笔录》、何指导员并于第二天(27日)在其办公室退还杜少领公安机关追缴额某诈骗赃款10.3万元的事实(附件5)(常律师陪同并数钱)”。即,该审判长明知该《证明》隐瞒了“公安机关已认定杜少领被诈骗人、是受害人、是无罪的事实和证据”,故意继续隐瞒(堪称现实版内蒙司法“怕开棺验尸”一大奇观)。
九奇、“高院隐证法官”内蒙高院的该审判长等继续隐瞒原审、再审隐瞒的官员诈骗晋商投资人杜少领36万元的9个证据,维持原审、再审有罪的判决,欲加之罪(附件8),要致杜少领永远当替罪羊(堪称内蒙三级法院皆有“隐证法官”,形成流水线造“冤假错案”奇观)。
十奇、内蒙“基层三假审判长、中院隐证院长、高院隐证法官、隐证检察长”“集团作案”最终导致“涵盖百货、煤炭等商贸进出口、汽修、餐饮、旅游、国内外经济开发、法律服务等十大产业的“中国策克口岸阳光物流园大型多功能停车场项目”停建,至今不能启动、员工失业;项目筹备负责人、晋商企业家杜少领、病魔缠身、伸冤无望至今(堪称内蒙三级政法部分执法人员???奇观)。
……
尊敬的各位领导:
为了建设内蒙新的营商环境,为了早日实现“人人打得起官司,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了祖国早日实现富强、人民早日实现富足,贡献我的一份绵薄之力,我粉身碎骨在所不惜。
如果我被人致残某地、或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变相报复、再利用司法机器 “欲加之罪”,残废狱中,我志愿捐出我的全部可用器官给需要器官移植的“为全国政法工作及时作出真正正义实事的干警或对祖国富强有贡献的企业家或贫困之人”;我死后,我志愿捐出我的遗体供祖国的法医医学研究之用!
此致!
举报人:杜少领
2021-9-26
附件部分证据如下:
1、一审“三假审判长、基层隐证院长”李某“为掩盖当地官员诈骗36万元等证据和事实”, 不质证、不辩论、不移交、不开庭判杜少领有罪的假《刑事判决书》,下图:
2、一审法院“未开庭判杜少领有罪”的裁定书,下图:
3、“基层隐证院长”明知的、一审法院审判法官宝某移交给再审法院的证人4次证明:杜少领对公司注册事宜“不知道”的检察机关查明事实的《证人询问笔录》,下图:
4、诈骗嫌疑人被立案、移送起诉的《公安局案管中心接报案登记表》,下图:
5、当地刑警队时任指导员何某退还杜少领公安机关追缴额某诈骗赃款10.3万元的事实录音整理(常律师陪同并数钱)”,下图:
6、“中院隐证院长”阿拉善盟中院副院长安某说:杜少领无罪。下图:
7、“中院隐证院长”阿拉善盟中院副院长安某,一边又裁判杜少领有罪,下图:
8、内蒙高院“隐证法官”继续隐瞒杜少领被诈骗、是无罪的9个证据的《通知书》,下图:
9、“隐证检察长”侍某确定为内蒙自治区“推动检察队伍教育整顿走深走实‘身边典型’”人物,下图:
10、一审“三假审判长、隐证院长”李某不但未获罪,更离奇、讽刺的是还能高升阿拉善盟中院任职,照样当法官,下图:
注:
1、内蒙古阿拉善盟当地相关部门说:以上事实“不存在”。是不是“背着牛头不认账、雪埋死尸,无视国法、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案、地方保护…….、破坏内蒙古的营商环境;迫害晋商企业家杜少领……”???
2、以上实事及相关证据等,均分别通过邮政EMS快递邮递到内蒙古政法整顿第十二指导组、全国政法整顿中央第四督导组,经查询、均以接收;亦发全国政法整顿网12337平台。
3、举报人没有私心和个人恩怨,只是一心想把案件诉求明白、扫除项目启动建设的必要的障碍和非法因素,依法、合规的建设成功,造福当地。想挣钱的只要依法、合理、合情的与我们晋商合作,谁都可以。昨天“先有晋商‘复字号’,后有‘包头城’”;今日有晋商‘阳光商贸’,明日有策克新镇、未必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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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