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人:江小龙,电话:15055486000。反映事项:1、2014年8月29日高河派出所作出的怀公(高河)行罚决字【2014】第435号(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书与事发现场情况严重不符;2、办案民警:①调查不实;②欺瞒真相;③滥用职权;④违反了法律程序。
  案件处理与经过:拉架事发后,高河派出所办案民警丁警官打过几次电话,……2014年7月9日上午我到高河派出所如实的做了口供,做记录的是丁警官,做完记录后,丁警官叫我找几个人来做证,当时我没有在意,还说我没有打架,你到现场去调查证人证言。2014年7月10日,丁警官以短信(附件2)通知我还到高河派出所去一趟,因为2014年7月9日才去的,另外还有工作原因我就没有去,后来丁警官打电话告知我说“有人反应我殴打了他人”。我说:“我没殴打他人,你要调查清楚。”后来我得知对方到处找人为其做伪证,….该情况也反映给了民警,不过一直也没什么回复。2014年8月7日丁警官以短信(附件2)告知我,江中良与江腊荣伤情鉴定结果出来了,后来我及家人先后都要求看伤情鉴定证明书,刘副局长和丁警官均不给看,我们也要求重新做鉴定,没有同意,后来也不了了之了。2014年8月12日上午我在工地上安排工人正在施工时,高河派出所办案民警刘副局长和丁警官走到我旁边,在未出示任何证件和手续的情况下,叫我去高河派出所一趟,我当时说没有时间,他们就一边一个强制拉着我走,我说你们这是叫我去还是抓我去,叫我去我现在确实没有时间,你们也看到了,你们要抓我去,我要投诉你们,现场有这么多工人可以做证,另外我身上还有钢板,(附件3)出了事你们也得负责任,他们这才松了手。后来我说我没有打人,我身上还有钢板也不是打架的人,希望你们调查清楚,按程序办案。他们没有离开,通知其他民警送传唤证来,传唤证送来时,就给我看了一眼,我说我要一份,刘副局长说到了高河派出所局才给我,我说上面时间也没有写,刘副局长当场就叫民警填写了,无奈我才和他们到了怀宁县公安局高河分局,丁警官让我进了一间房间,拿出了一张处罚告知书叫我签字,我认真看了一遍,然后把处罚告知书放在桌子上。我对丁警官说:我没有殴打他人,怎么调查成我殴打了他人,你们调查不实,我不会签字的,丁警官就拿起了处罚告知书准备离开时,我问他还有没有其他的事情,没有的话我要回去工作了,丁警官说我现在不能走,我说凭什么,一边说一边往外走,他们就强行拦着我,不让我离开。不一会儿我母亲也来到了高河派出所,我母亲就和刘副局长、丁警官在外面理论,我儿子根本没有打人,你们凭什么要抓他,我母亲要求放了我,民警不放。我母亲一激动一边把头往地上碰,一边说你们要冤枉处理,我也不活了之类的话,这时他们才让我出来,我当时一边拉着母亲气着也说了一句话,你们调查不清,冤枉处理出了人命和什么事你们都要负责任,后来我回来时,传唤证和处罚告知书均未给我。传唤证也未要求我在上面签名。
  经过了这些事情,我才知道高河派出所办案民警对此案件严重的调查不实,无奈中,事发现场群众在2014年8月21日联名为我反映事实情况(附件4),于2014年8月22日上午也送了一份给刘副局长,希望能重视重新调查证人证言。没想到刘副局长一口就否定了,说现场群众联名反映材料没有用。后来一直到2014年8月29日期间,高河派出所要求双方尽量协商处理并组织过二次,第一次高河派出所通过居委会四方在一起协商处理无果;第二次是2014年8月29日上午丁警官要求协调,并组织了三方在一起,对方要求我承认殴打了他们,我均不承认,对方就说我没有诚意协商,就散了,对方走后,丁警官对我说:你就算承认了打他们,也没什么,我说没有殴打他们,我是不会承认的,我对丁警官说:这个案子是你一手调查取证的,调查不实,处理不公你比任何人都清楚,你要负责任,后期我要通过社会一切渠道,还我公道。2014年8月29日下午,丁警官电话通知我到高河派出所签处罚决定书(附件1),我到了高河派出所,看了一遍均没有签字,他们当时强制执行拘留的。
  综上所述,通过高河派出所作出的怀公(高河)行罚决字【2014】第4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结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部令第125号》文件。
  一、1、高河派出所丁警官办理案件调查证人证言。都是叫违法嫌疑人或被侵害人自已去找证人来做证言的吗?
  2、事发现场当时有三十多名群众,其中有二十多名现场群众反映真实情况,刘副局长为什么不调查就一口否定说没有用?
  根据《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
  (一) 物证;
  (二) 书证;
  (三) 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四) 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 鉴定意见;
  (六)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
  (七)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2014年8月7日丁警官以短信告知我江中良与江腊荣伤情鉴定结果已出来了,均为轻微伤。
  1、为什么我及家人要求看伤情鉴定证明书不给看 ?
  2、为什么我及家人要求重新做鉴定不批准不回复?
  3、为什么在2014年8月29日怀公(高河)行罚决字【2014】第4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写的是医院诊断证明书?
  根据《公安部令第125号》第八十一条规定:
  第八十一条 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的,应当将诊断证明结论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决定重新鉴定。
  三、2014年8月12日上午怀宁县公安局高河分局刘副局长和丁警官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和手续,当时我在工作,身体内并负有钢板,为什么强制拉扯我?现场施工人员予以证明,严重伤害了我的身体健康和侵犯了我的权利。
  四、2014年8月12日,丁警官使用传唤证传唤我到案后,就让我签处罚告知书,调查结果与事实不符,我拒绝了签字,1、在没有其他任何事情的情况下为什么强制不让我离开?2、之后在我离开时,办案民警为什么不出示传唤证让我在上面填写到案和离开时间并签名?
  根据《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五十四条规定。
  第五十四条 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和离开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五、现场照片(附件5、6、7)可以反应出:开始双方拉扯结束后,陈秀兰及家人已经回到了自己家门口,江中良女儿江金连与其女婿继续在陈秀兰家门口争吵,(附件6)中明显可以看出,高河派出所办案民警丁警官已经赶到了现场,丁警官当时就在旁边观看江金连和江腊荣企图闯进我家室内继续闹事,我及家人立即跑上前阻止她们,双方又拉扯起来了,我母亲还反应江金莲还打了她一巴掌,丁警官和另外一位警官均在现场观看,而调查的结果却让我和现场群众出乎意料,对照(附件1)2014年8月29日高河派出所作出的怀公(高河)行罚决字【2014】第4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清清楚楚的写着:“致使江腊荣鼻部受伤之后,双方就停手了”现场照片(附件6、7)中高河派出所办案民警丁警官当时明明就在现场 我就不清楚怎么就调查成了:“致使江腊荣鼻部受伤之后,双方就停手了”丁警官在现场亲眼目睹的事情也属于调查不清吗?
  六、现场照片(附件8)反应出:现场群众联名反映材料 (附件4)中江金连急心掏出手机叫其老公找社会闲杂人员来闹事,社会闲杂人员当时就在现场,多次反应该情况给办案民警为什么不调查 ?
  七、江与丁当时手部均受伤并大量出血,办案民警当时也看到了,并拍了照片,后才到医院也做了伤口处理,现场群众和医生均予以做证,1.为什么2014年8月29日高河派出所作出的诉讼(高河)行罚决字【2014】第4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查明此事?2.证人证言与办案民警丁警官亲眼目睹的事情严重不相符也做定案依据吗?
  我反应的情况均属事实,这起案件疑点太多、漏洞百出,身为国家机关办案人员尽如此草草了案,望相关部门及领导予以详查,这起案件给周边的群众造成的影响也非常大,反映也非常强烈“没有打人的,被拘留了,说假话的做伪证的,反而没事”,黑白颠倒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给本人也造成了莫大的冤屈;本人强烈要求相关部门及领导对此案件予以重视,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及法律责任,还一个和谐的法制社会。还本人一个公道。此致!反映人:江小龙201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