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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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的本质是权力滥用,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治“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力推动,惩治腐败必须依法进行。《决定》提出:“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对于当前依法推动反腐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近几年,我国司法机关在查办、惩处贪污贿赂犯罪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反贪污贿赂犯罪法制工作力度在不断加大,对于保障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变化,贪污贿赂犯罪出现许多新情况,贪污贿赂的数额越来越大,手段、形式等方面都出现许多新情况。因此,必须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为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许多专家学者建议,把适当调整贪污罪、受贿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作为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重点课题加以研究。此外,我国刑法规定贪污罪、受贿罪的对象仅限于“财物”,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接受“不正当好处(利益)”就构成受贿。虽然通过司法解释,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贿赂犯罪实际掌握的尺度已经包括“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但毕竟于法无据,需要对刑法作出修改。
《决定》提出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这有利于更加有力地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回应人民群众对惩治腐败的期待。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5-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