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法院执行局依法给付控告人签收的执行款,并把(2010)沈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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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状
控告人:胡艳玲女、1974年生人、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科研里42号
第一被控告人: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第二被控告人:张国奇男、身份证:210102195706095719,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三韦路十巷3-6号1-2-1。
控告诉求:1、要求第一被控告依法给付控告人签收的执行款
2、要求第一被控告把(2010)沈和执字第470号执行完毕。
事实与理由
2006年8月26日控告人被第二被控告人张国奇雇佣去黑山出诊途中撞成重伤,为四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是社会最弱势群体。 2009年7月20日锦州市太和区法院判决(2008)锦太民一初字第00607号判决:“张国奇赔偿188804.83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锦州市太和区法院2009年11月19日委托第二被控告人张国奇户籍所在地沈阳和平区法院执行,自2010年7月20日和平区法院执行法官执行以来不积极执行,每年象征性给执行一点,执行了11年换了5个执行法官,在这11年期间控告人提供了数次线索,却不去落实拖延执行,就此控告人去年两会去北京最高院维权,才把拖欠2年的执行款给了部分。控告人不想一一列举执行法官在执行中各种不作为的行为,(2008)锦太民一初字第00607号判决即(2010)沈和执字第470号从2010年7月至今11年拖延执行,钱在法院不给不依法执行完毕。第二被控告人张国奇及其妻被执行人崔巧琳在案件执行期间的财产如下:
1、2011年1月30日被执行人崔巧琳在盛京银行红霞支行取出(崔维玉其父)的存款30余万元(遗产继承),沈阳市和平南大街23号动迁款43万元,崔维玉丧葬费5千多元,总价值近75万元,还有沈河区热闹路40-1号1-1-2-1的房产继承50%份额,共计90万元(以上有沈阳市和平区法院(2012)沈和民一初字839号继承判决书为证)。
2、其名下还有一辆红色宝马轿车辽AB4238。
3、张国奇在案件执行期间2012年5月8日购买一辆白色北京现代,车牌号:辽AS83KO,同一天为其女张斯文同样购买一辆白色北京现代,车牌号:辽AF8V77。
4、2013年11月供其女去新马泰旅游。
5、2006年在控告人住院期间,张国奇故意转卖房产124平米,并故意把个人银行卡帐号:003583209600010里的95142.34元提现。
6、2007年张国奇将车辆赔偿保险64085.94元提走用于个人消费,该车当时已报废,不存在用于修车。
7、2012年、2013年、2014年其二人坐飞机来往青岛,南京高消费。
其二人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赔偿责任故意规避躲起来,2015年沈阳和平区法院才把其夫妻二人列入老赖黑名单,二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拒执罪。
今年1月10日执行法官让控告人去和平法院签收49299元的执行款收据,告诉年前就打到账号上,等到过年但钱还没给打到账户,控告人给执行法官打了几次电话,执行法官称第二被控告人张国奇提出执行异议要和平法院开庭下裁定落实,让控告人等着。控告人的执行款早已在法院,早就可以把此案执行结案,却拖延给付不给控告人结案,给第二被控告人张国奇留出所谓的“申请执行异议”的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并且控告人的案件至今为止还没人书面通知此案和平法院审理了第二被控告人张国奇的执行异议。等了7个月控告人的执行款到现在不给发放,《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异议提出有明确的时间限制,一般为裁定送达后的15日之内,法律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法发〔2006〕 35号有明确规定,最高院2017年4月19日规范执行行为“十个严禁”。案件在沈阳和平区法院执行11年,第二被控告人张国奇与其妻崔巧琳二人有钱却躲起来不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赔偿责任已进入强制执行,并构成了《刑法》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且早已超过法律所规定执行异议的时效,还有什么权利去法院申请执行异议?和平法院的法官给第二被控告人张国奇行使“所谓的法律权利”,但控告人的案件在和平法院执行了十一年,数年多次提供其夫妻二人的财产线索,却不予执行。和平法院扣押执行款不把案子执行完毕,已丧失法律的公信力,触犯《法官法》的相关规定,其中有潜规则还是利益输入?各中缘由不言而喻。
以人民为中心,要让人民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公正。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中央并提出六保六稳。控告人一名残疾人一名弱者遭受14年的伤害致残至今,没有劳动能力,生活大部分还需要78岁的老母亲护理和照顾,14年所得到的赔偿除去自己先期垫付的治疗费用,剩余的金额不够每年的生活费用杯水车薪,至今胳膊里还有玻璃残留没钱取出,带着身体的病痛和残疾14年在司法道路上饱受维权的艰辛和痛苦,且体会不到司法的公正公平,如果控告人的诉求不能引起领导重视,将用生命去警醒和捍卫法律的尊严。
综上所述:第一被控告和平区法院执行法官触犯《法官法》第三十二条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第三十三条 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被控告人触犯刑法313、民诉法相关规定,恳请有关掌要权的领导关注控告人的疾苦,查清事实,敦促和平法院的执行法官把此判决执行完毕。依法依规还控告人司法公正。
控告人:胡艳玲
电话:15566373805
2020年8月1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