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锦州市两级法院法官、院长滥用职权、以权代法、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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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状
控告人:胡艳玲、女、1974年生人、现住营口市西市区瑞花园小区
第一被控告人:王丹丹,现任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
第二被控告人:康赢健,现任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院长。
第三被控告人:王金东现任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第四被控告人:张国奇男、身份证:210102195706095719,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三韦路十巷3-6号1-2-1。
案件类型是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法院庭长和院长在胡艳玲与张国奇一案中程序、裁定、判决严重违法。
控告诉求:1.要求锦州太和区法院依法撤销(2020)辽0711民再1号判决。
2. 要求锦州中院依法撤销(2018)辽07民监7号裁定,依法撤销(2019)辽07民再66号裁定。
3.要求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依法维持(2010)太民一初字第00527号判决、依法维持(2018)辽0711民再1号判决。
事实与理由
2006年8月26日第四被控告人张国奇雇佣控告人去黑山出诊途中将其撞成重伤后不予治疗,住院157天才免去死亡,在辽宁北方司法鉴定所鉴定:左上肢为五级伤残 。于2007年6月起诉第四被控告人张国奇到锦州市太和区法院, 2009年5月判决:(2008)太民一初字第00607号判决张国奇赔偿188804.83元(此判决至今13年还有6万多还没给执结)。
控告人胡艳玲虽经服用药物治疗却因伤情严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一直需要护理,2009年9月在辽宁国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左手伤残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需大部分护理依赖。同时发生了治疗费用,根据《民事诉讼法》248条规定在2010年6月再次诉讼到锦州太和区法院,太和区法院依据合法程序判决:(2010)太民一初字第00527号判决张国奇赔偿475806.40元。
在2018年3月8日第四被控告人张国奇通过原锦州中院院长吴言军的关系(利益链),把已经超诉讼时效8年的执行案件(2010)太民一初字第00527号判决违法“启动院长发现”提起了再审,同时违反民法198条规定,违反程序法,违反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根据《民诉法》20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他已经丧失再审的权利,法律规定:超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再审。院长滥用职权、枉法裁判使控告人15年纠缠诉讼中。
一、被控告人官商勾结违反党纪国法,把8年生效执行的判决案件作废违法提起再审并裁定(2018)辽07民监7号发回原审太和法院再审并中止原判决执行。锦州太和区法院通过合法程序再次审理作出判决:(2018)辽0711民再1号判决维持本院(2010)太民一初字第00527号民事判决。第四被控告人张国奇提起上诉,并通过第三被控告人现锦州中院院长王金东的(利益链关系和张国奇同是沈阳人),在2020年4月28日锦州中院严重违法裁定:(2019)辽07民再66号“以07年在北方司法鉴定所和09年在辽宁国誉司法鉴定中心对控告人同一部位同一鉴定依据作出了不同伤残等级的鉴定结论”属重复诉讼为由又发回原审法院(锦州太和区法院)重审,触犯民法248条规定。
锦州中院所做的裁定简直荒谬至极严重错误,没有任何法律条款依据,歪曲鉴定和诉讼的主体焦点事实要件。2007年辽宁北方司法鉴定所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五级20鉴定:左上肢肌力三级评定为五级伤残。虽经后续治疗,但因伤情加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大部分需要护理,2009年辽宁国誉司法鉴定中心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四级鉴定:左手内在肌萎缩,肌力0级构成伤残等级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需大部分护理依赖。两个鉴定结论是对不同的部位,不同的文件依据进行的鉴定,事实内容不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允许补充鉴定。由于伤情加重产生了后续的治疗费和康复费,有医院的病历、遗嘱和收据证明事实清楚。(2008)太民一初字第00607号判决书已经明确“关于原告要求赔偿的后续治疗费及康复费等,待实际发生后另行告诉”。这是第一从判决已经给付原告的另案诉讼权,不存在重复。依据民事诉讼法248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民诉法规定:前诉与后诉的证据不同,诉讼请求不同,法律事实不同,不存在重复诉讼。锦州太和区法院(2018)辽0711民再1号判决也是依据原告后续治疗费用、伤残等级提高后伤残赔偿及其护理费等费用的新的事实进行的审理,不存在重复诉讼要件,并通过审委会、院长批示作出的合法判决,无错误可言。可在锦州中院院长的王金东的权威下,太和区法院院长康赢健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指令行政庭庭长王丹丹违法否定前两次合法判决以“重复诉讼”做出荒谬错误的判决。(再审后的两次判决都是通过审委会、院长批示却大相径庭)
二、第三被控告人锦州中院院长王金东利用手里公权力的特权凌驾于法律之上,权尊势重,一手遮天不依据本案焦点裁判,已经触犯《刑法》第397条:滥用职权罪,第399条:徇私枉法罪,第399条之1:枉法裁判罪。二人里面必有权钱交易的龌龊行径。在他的权威之下太和区法院枉法裁判:以“重复诉讼”做出(2020)辽0711民再1号判决。(在案件开庭前控告人与太和区法院康赢健院长见面交谈此案,他表示锦州中院的裁定有错误有毛病,但也要去执行。在法律面前没有司法的公正。只有权利的挟持。)
三、第四被控告人张国奇与其妻崔巧琳同为被执行人,其二人明知道法院生效的判决,有钱(财产依据附后)不但不履行赔偿责任还规避赔偿义务躲藏起来,并在执行期间为其和其女儿购买轿车、高消费、继承遗产90余万元 ,2015年被列入老赖黑名单,二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控告人控告锦州中院枉法裁定时,锦中院法官给的答复居然是:“因张国奇多次到各个部门上访,启动的院长发现(省高院院长信箱中的控诉也是如此回复)”,并作出(2018) 辽07民监7号裁定:发回原审法院再审、中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此条款规定:“以多次各部门上访为法律事实和依据启动院长发现,把8年生效判决执行的案件再审、重审”。因他多次到各个部门上访,锦州中院就可以藐视法律的权威,以“上访”做法律依据,目中无法,利用他们的公权力做法律的利益链(捡钱工具)胆大妄为如此儿戏的裁定,让生效8年(2010)太民一初字第00527号判决的执行案件三次的再审、重审,最终在两级法院院长、法官的公权力下胆大妄为,以权代法,枉法裁判。
控告人一名医生遭受15年的伤害致残至今伤情得不到赔偿,面部毁容、牙齿修复、胳膊里还有玻璃残留没钱医治,病痛伴随每一天直至一生。
综上所述第一、二、三被控告人触犯了刑法397、399、399(1)之规定,第四被控告人触犯刑法313、民诉法205之规定,恳请有关掌要权的领导关注控告人的疾苦,查清事实追溯,撤销(2018)辽07民监7号裁定、撤销(2019)辽07民再66号裁定、撤销锦州太和区法院撤销(2020)辽0711民再1号判决。维持(2010)太民一初字第00527号判决、维持(2018)辽0711民再1号判决。依法依规还控告人司法公正。将四被控告人移交检察院追其刑事责任。
控告人:胡艳玲.电话:15566373805.
被执行人张国奇、崔巧琳夫妻二人财产:
案件执行期间:2011年1月30日被执行人崔巧琳在盛京银行红霞支行取出(崔维玉其父)的存款30余万元(遗产继承),沈阳市和平南大街23号动迁款43万元,崔维玉丧葬费5千多元,总价值近75万元,还有沈河区热闹路40-1号1-1-2-1的房产继承50%份额,共计90万元(以上有沈阳市和平区法院(2012)沈和民一初字839号继承判决书为证)。其名下还有一辆红色宝马轿车辽AB4238,张国奇在2012年5月8日购买一辆白色北京现代,车牌号:辽AS83KO,同一天为其女张斯文同样购买一辆白色北京现代,车牌号:辽AF8V77。他们夫妻二人坐飞机往返南京、青岛高消费。 王金东违法裁定 辽宁北方司法鉴定所鉴定 辽宁国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锦州太和法院康赢健违法判决(因限制图片,只能发违法部分)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