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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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法院的那仁巴特尔为他人谋取近200万元后异地升官当院长
事实内幕:
我们的公司是阿拉善盟阳光商贸物流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6月18日额济纳旗政府给我们公司下发了建设策克口岸阳光物流园区停车场项目的《会议纪要》。当年8月12日,承包人李海明的额济纳旗宏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我们公司签订了地面硬化的《合同书(硬化)》合同。随后,承包人李海明在没有得到《工程设计要求》、《施工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许可证》和我方的《开工日期通知》的情况下擅自施工,阻止停工以后,承包人李海明炮制了一张主体错误的、内容伪造的与我们公司名称没有关系的《工程量确认单》到额济纳旗法院起诉我公司,要所谓的石子钱、工程款,与法院法官“勾肩搭背”,以此手段诈骗讹人。
(2011)额民二初字第1号判决书的审判长是那仁巴特尔。下面请看看他那仁巴特尔是怎么用主体错误的、内容伪造的《工程量确认单》为证据,采用明为判决书,实为他人的诉讼诈骗谋取199万多元的私利而不断的给我们使绊子的行为。纠错之难,揭露内幕:
一、那仁巴特尔为他人的诉讼诈骗牟取199万多元私利判决的依据是以一张主体错误的、内容伪造的、张冠李戴的、栽脏陷害的、非法的《工程量确认单》如下:
图1:工程量确认单。说明:这份《工程量确认单》共有不合法、错误、伪造和疑问26处之多。其中:
1、不合法、主体错误各1处;伪造9处;疑问16处;
2、这份《工程量确认单》不是按法律程序取得的,由施工方单方面委托公正处非法取得。
3、《工程量确认单》上的公司名称不是我公司的名称。我公司的名称是“阿拉善盟阳光商贸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而《工程量确认单》上的名称是“阿拉善阳光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我公司营业执照的名称如下:
图2:公司名称
4、城建局给我公司的项目用地面积是:157622.555平方米,而对方的《工程量确认单》上是164400平方米。《工程量确认单》中的数据、叙述均为伪造。用地面积坐标图如下:
图3:项目占地面积图
二、不调查,不取证,不看《合同书》第十一条及相应条款,断章取义,栽赃陷害。图4
下面是2010年项目地李海明施工时的现场场景。这些人员在戈壁滩(地面极其松软)上,大车拉着风化石卸下,用铲车推开,就狮子大开口要石子钱和所谓的工程款。
图5。1:2010年项目地现场
图5。2:施工横截面
三、判决书出世内幕:
内蒙古额济纳旗法院的那仁巴特尔法官先以“这是法庭调查、我们还要庭外调查核实,你回去等着配合调查核实吧。”的话语让我回去等着配合调查,骗取我的信任。后在我等待配合调查核实期间,竟然以一张主体错误的、内容伪造的、张冠李戴的、栽脏陷害的、不合法的《工程量确认单》突然出了我公司给付对方1996486.80元的判决书,并迫使我签收。那仁巴特尔的司法行为严重纵容了李海明借用法律,进行诉讼诈骗的嚣张气焰和非法行为。三年多来,给我们造成了公司严重瘫痪、项目停建、投入的400多万元资金损失殆尽、其他方面的损失之大目前尚无法计算。公司员工、家属近300口人的生活陷入困境。尤其是严重的伤害了我们晋商投资阿盟地区的赤诚之心,扰乱了国家开发西部的良好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严重破坏了区域经济的良性发展。
以上的戈壁滩摊上黄土一样的风化石就算施工了,就可以通过“渎职眼花法官”用伪造的所谓的证据要石子钱和工程款了?在不具备施工条件下就擅自施工,“这行吗?”是啊,这行吗?可就是这样存在安全隐患的场地,那仁巴特尔法官在判决时竟然看都不看场地,这究竟是“眼花”、还是“眼瞎”、还是“心黑”?还是有金钱交易?竟敢明目张胆的“滥用职权”?这里是一个口岸,连接欧亚,这样的判决会让外人耻笑啊!也许这样的判决在那仁巴特尔的眼里不算什么,但是在一个有良知的中国人心里他有着举足轻重的分量!我们咨询多地多家律师,律师们说:那仁巴特尔审判长在(2011)额民二初字第1号判决过程中的行为是明显的司法乱作为,是一种渎职行为。
那仁巴特尔2010年期间是额济纳旗人民法院主管民事的副院长,2012年8月份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的(2912)阿民再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额济纳旗人民法院(2011)额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后,那仁巴特尔的渎职行为败露,无颜在额济纳旗人民法院待了。随即进行调出活动,9月份先是调出额济纳旗到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任副处级调研员,两个月后升任右旗人民法院院长。人民不仅要问:那仁巴特尔的这个院长宝座是不是也拿金钱交易来的?一个渎职的法官(知法犯法)本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和严惩,如果不用金钱交易、非常猫腻的手段怎么能达到反其道的高升效果,坐上院长的宝座!?真是可笑!这正与 在政法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背道而驰。这样的人还能当法官、还能升迁当院长?这样的院长会不会又要炮制出多少“中饱私囊、渎职行为”的冤假错案,不知又有多少人民要倒霉啊!为什么这些法官以人民的生命于不顾、以身试法、“践行无利不起早”吗?对得起头上佩戴的国徽吗?让人民寒心!我们是山西人,我们将以新晋商的心胸拭目以待着那仁巴特尔院长给我们设置的“新绊子”及一个渎职的法官应当受到的法律制裁。
那仁巴特尔是以此证据判决我公司给付讹诈我们的施工方李海明1996486.80万元。这仅是一张主体和事实都错误的伪造证据,确成为那仁巴特尔判决的依据,河南出现“眼花法官”,上海再现“眼花法官”,我们面对的又是一位“眼花法官”,不得不让我们置疑,“眼花法官”会传染?过去我们面对是“眼花法官”,如果哪一天人民碰到的是“眼瞎法官”、“ 黑心院长”,那人民的结局会不会更惨呢?我们的老百姓还有活路吗?社会能安定吗?我们的人民会因为有这们的渎职法官而感到羞耻?我们的会因为国家有这样的法官而失去颜面?这样的“眼花法官”竟还能升迁当院长?是中国法制社会的耻辱呢,还是人民的悲哀呢?是不是还要给中国的法律界创造一个“黑心院长”呢?那仁巴特尔院长所在的内蒙古阿拉善盟右旗人民法院所辖地区的人民还敢进他主持工作的法院打官司吗?这样的法院院长“癌细胞”会不会在中华大地克隆效仿呢?
纠错难于上青天:擅自施工起祸乱,渎职法官巧要钱;人民生命值几钱,让人觉得太心寒。惨,惨,惨!倾家荡产去申冤,渎职法官已升官;现在我又把冤喊,渎职法官来使绊。难,难,难!他把难度来增添,坚持到底把案翻;渎职法官使绊子,再审还要我受冤。翻,翻,翻!
阿拉善盟阳光商贸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员工李蓓
2013年元月19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3-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