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确定而离开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于增华律师【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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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确定而离开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
【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29日晚,姜某驾驶一普通货车由北京市章贡区沿学院路方向行驶。当日晚22时30分许,当车行驶一红绿灯路段,在超越同方向前方叶某驾驶的摩托车时,与之发生刮擦。姜某在不确定已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驶离现场,大概行驶了10分钟后又返回现场查看是否撞到了人。当时看到现场有交通事故勘察车、救护车,便停车与同车的另两人一起查看其车辆,没有发现刮擦痕迹,便驾车离开了现场。事后在交警调查核实时姜某自动到公安机关如实的交待了案发经过。叶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姜某的妻子向交通肇事罪律师咨询!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北京知名交通肇事罪律师于增华点评】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故意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一种违法行为。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主要有:(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2)主观上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逃避法律的追究。(3)客观上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
本案中,姜某在不确定已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驾驶车辆驶离现场,后又返回现场查看是否撞到了人。看到现场有交通事故勘察车、救护车,便停车与同车的另两人一起查看车辆,没有发现刮擦痕迹,便驾车离开了现场。这足以说明姜某不确定自己的车辆是否发生交通肇事,不能构成“明知”的故意。事后在交警调查核实时姜某自动到公安机关如实的交待了案发经过,也足以说明被告人姜某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因此,刑事辩护律师认为本案不能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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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5-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