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州市德城区法院法官充当保护伞枉法裁判迫害民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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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紧缩银根的环境中,某些民间融资商乖机大发不义财,与金融、法院等部门的不法领导暗结充当其“保护伞”,设下高利贷、套路贷等骗局,打压、残害,导致了两家山东禹城市小微民企冤死在德州市德城区执法单位“伞”下。
在德州市德城区法院领导王建勇、刘振明等“伞”下,炮制出的喋血奇冤。冤案相连的两位民企创建者(宋朝祥、王朋),在漫长的伸冤昭雪维权路上,已洒尽血泪,身心交瘁。
例举该领导“伞”中枉案的铁证:
一.徇私枉法,操纵司法。
(2017)鲁1402执恢537号案,是山东捷顺昌环保炭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顺昌)与吴昊(其实控人是德州瀚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贾维杰)的经济纠纷案件。贾维杰是职业放高利贷人,曾指使其讨债团伙成员长期对“捷顺昌”和担保单位进行跟踪、堵截、限制人身自由、扣价值30多万的车、(至今宾馆三万左右的食宿费挂在捷顺昌公司帐上)使用软、硬等暴力手段讨债,导致“捷顺昌”无法正常生产。进入司法程序后,贾维杰勾结德州中院副院长杨坤、原德城区法院院长王建勇,非法插手,操纵司法,违法办案,导致公司破产,造成捷顺昌公司经济损失惨重。
违法事实铁证如下:
(1)杨坤借掌控分管执行职权,把本是在德州市技术开发区法院执行的案子,强行调到他所在的“中院”执行拍卖,流拍、无人接收终止本次执行后,拒不归还财产。又调至以“黑”,敢干著称德城区法院执行,再次进行低价评估、拍卖。
试问:一个普通老百姓能随意更换法院执行吗?能指使禹城市城投公司买下捷顺昌公司价值不高的土地吗?
(2)2018年3月9日禹城市人民法院裁定捷顺昌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依法查封了在德城区法院的财产拍卖款。但是,在杨坤和王建勇等人操纵下,由德城区法院执行领导刘振明、康建生具体实施,向中院提交请示函,在预谋操纵、策划下, 在2018年7月17日德州市中院不依据程序向最高法请示,反而非法直接出具了与最高法截然相反的(2018)德中法执字1号函,公然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导致捷顺昌公司财产在禹城市人民法院没有“解封”的情况下,一纸“合法”的函,非法分配捷顺昌公司拍卖款934余万元。
(3)在2018年在捷顺昌公司破产期间(有直接证据证明),原德城区法院院长王建勇和贾维杰专程来禹城,找时任部下禹城法院的某副院长串通案情并摆设高级酒宴谋划。
设想 ;没有巨额利益贿赂,一个法院院长能给当事人如此“效力”吗 ?
国法明文规定,只有最高法对法律审判中的问题具体应用行使解释权。然而杨坤、王建勇、刘振明、康建生披着法院领导的外衣,知法故意枉法,故意违背法定程序充当高利贷、套路贷、黑恶势力的帮凶。
二.法案怪胎,某单位做局,一波三折,冤雪加霜。
做局一.非法的公证执行:
也是因为捷顺昌的一个融资案,山东金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鹏)与德州宏名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朱培行)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为捷顺昌2013年4月17日银行借款提供反担保保证,期限12个月,还款期限2014年4月16日。除此之外,无任何反合同承诺。
因有德州中院某保护伞撑腰,朱培行与鲁北公证处相互勾结出具失实的公证执行书,到没有法定管辖权德城区法院立案执行。依据民诉法224条和最高法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若干试行规定第10条之规定,公证债权执行由被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于恒定管辖。本案被执行人注册地和财产均在山东禹城。因此,德城区法院没有法定管辖权。刘振明、曹富新明知没有法定管辖权,故意违反法定程序立案非法管辖“公证执行案号(2016)鲁1402执恢166之1号”,也不审查公证执行书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更不顾金鹏公司提出管辖权和没有借款事实的异议而继续非法执行,导致金鹏近千万元资产被以物抵债给朱培行实控的德州鑫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间接损失不可估量。
做局二.金鹏公证执行的艰难维权成功后再掉入陷阱:
2017年禹城经侦大队在侦破一起诈骗案时,依据捷顺昌账户的流水,发现没有2013年4月17号这笔借款。从此,金鹏就以无借款事实为依据,经七十多次维权,在山东省司法厅的监督之下,公证处于2018年9月11号撤销了公证执行文书。应该立即回转金鹏财产和终结本案,但刘振明与朱培行串通勾结,为了下一步追偿权诉讼再次查封,查封保持连贯性状态故意在做局、故意在拖时间。
做局三.德城区副院长曲培华再次滥用职权、知法故意违法,故意违反法定程序办案、故意违背事实判案:
就在上述公证执行案件尚未结案期间,2018年10月16号朱培行就以实控的德州鑫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名义,又向没有法定管辖权的德城区法院提起追偿权诉讼。
(1)滥用职权、故意违法立案:
做局:依据民诉法解释247条关于一事两案的规定应驳回其诉讼。事实证明,在朱培行的利益驱动下,为了继续残害金鹏,配合查封连贯性状态故意违法立案。2020年12月28日公证执行案回转还原金鹏财产、终结的同时,当即再查封,时间仅相差10分钟,给金鹏做了个天衣无缝的局。
(2)知法故意违法、滥用职权、故意违反法定程序,侵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请看 ;捷顺昌公司于2018年3月9号被禹城市法院裁定破产,追偿权起诉时间是2018年10月16号,起诉时间明显在后。曲培华应依据破产法第21条和最高法关于审理破产企业诉讼的规定处理本案,依照民诉法解释第211条向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移交或驳回诉讼。
破产管理人在2019年9月25日当庭提出书面管辖权异议并依据经审查的捷顺昌账目流水当庭否认了此借款。曲培华应该依据破产管理人的异议停止庭审,通知原、被告举证的时间后,审查本案否有管辖权,再定下一步的法律程序。可是,为了帮助朱陪行规避管辖和打赢官司,肆无忌惮地偏袒原告,“2019年9月25日的庭审直播为证”不顾全体被告的一致反对,违反法定程序继续违法审理、裁判。
在10月8日第二次开庭在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竟然裁定撤销原告对当事人捷顺昌的诉讼,非法剥夺了捷顺昌的辩护权,导致本案无法调查清楚,严重损害了第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相互勾结、串通案情:
串通:依据朱培行律师的说法,曲培华在法庭上也公开承认就本案与原告方,庭前、庭后与原告见面沟通过,追加、撤销对捷顺昌的诉讼也是他提议的。性质更为恶劣是在庄严法庭上说想将管辖权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他是跟中院某领导汇报后,是某领导让他继续开庭审理的。无书面汇报,也无书面回复,完全是私下进行的。参加庭审人员为证。
(4)故意违背事实、枉法判决:
枉法:2013年4月17日的借款没有实际履行(没有反担保合同规定的银行借款合同和借款转账凭证),也没有证据证明反担保合同与银行承兑有任何关联的情况下。故意歪曲事实,枉法判决“(2018)鲁1402民初3832号判决书”让一审被告承担反担保合同规定内容以外的、其它业务的、其它时段的责任、有何法律依据?
(5)故意伪造法律送达文书:
造假:2019年11月7日给一审被告宋朝祥(1596976xxxx)告知上诉状和补交材料已收到的电话笔录时间为捏造。8日给金鹏法人代表梁某打电话电话号码(18763951127)、10日(星期天)给李某(1533544xxxx)和通话记录为伪造。
三、保护伞的干预,维权之路在那里?
2019年3月18日上诉的中院开庭调查,魏涛调查全程仅用半个小时,可为千秒结案。更是可笑的是在终审判决书上对上诉的主要请求和我当庭提供的证据故意只字不提,也不做调查,只是还原了一审判决。
再审申请自2020年5月11日递交德州中院立案庭,联调联解时间早已过,至今还没有送到省高院,多次到立案庭催促,立案庭来回推脱。所以希望上级部门能够维护小微民企合法权益,捍卫法律的威严,并依法打击滥用职权、枉法裁判者,维护司法公平、公正!为无权无势的小微民企主持公道。
山东捷顺昌环保炭业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宋朝祥(电话:15969766166)。山东金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王朋(电话:13791385688 )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