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2019】19号》第三十三条“鉴定开始之前,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第三十六条第(七)“项人民法院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以下内容:(七)承诺书。”之规定。
  经审查142号鉴定书,仅有鉴定人张中正签署的承诺书,未见本案鉴定人刘帆签署的承诺书。

  二、关于鉴定实施

  (一)对笔迹特征的检验表述不充分

  (二)未对检材字迹的性质进行判断

  (三)对样本字迹的检验不够客观全面

  (四)比较检验不客观全面

  (五)未按国家标准要求制作笔迹特征对比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