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白旄镇人民政府又出台新政策了!!!
尊敬的领导
     本人是编号为X20090004588这封电子邮件的信访人,在2008年3月份和2009年1月因为房屋被非法拆迁问题向信访部门反映。并提出了1、要求人民政府出具拆迁本人房屋的合法依据。2、要求人民政府出具拆迁当日的录像带,落实并赔偿本人的实际损失。这两点要求应该不过份吧?可是受理的这个案子的白旄镇人民政府信访部门经过漫长的调查后,于2009年的9月8日通知本人到白旄镇人民政府指定的接待群众来访的办公地点来领取针对此案的书面答复意见书。就在这一天,我在这份极尽弄虚作假颠倒是非之能事的书面答复意见书上签字后,又被负责信访的领导收回。解释是要领导还要进行审批,不能立即出具给本人。本人再三坚持,反而受到了对方的恐吓。无奈本人只能拿着对方开给本人的收条(书面答复意见书的收条)回到家中。
     我根据负责信访的领导的要求,过了两三天后,我拿着收条来到白旄镇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要求对方出具本人已经签字的意见书,谁料对方不予理会,本人无奈只得向负责信访工作的镇党委书记反映,各位书记要么是推说不知道,要么就是说这事不归我管。反正本人是受尽冷眼,也没能让对方把意见书出具给本人。
     如此这般,在白旄镇人民政府吃了无数次闭门羹之后,我向上一级的临沭县人民政府信访局提出了申请复查的要求,可是负责的同志说,我没有书面答复意见书,不符合复查的条件。不能受理我的复查请求。就这样在县镇两级人民政府信访部门交涉未果后,我向山东省信访局反映了这个问题(编号为X20090006607)。结果在11月27日得到了关于这个案子的回复,回复结果是:你提出的信访事项,已经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完毕,决定不再受理。
     本人大惑不解,根据信访条例,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本人至今仍没有拿到书面答复意见书,怎么就处理完毕了呢?怎么就不在受理了呢。我翻遍信访条例,也没有找到相应的解释。莫非是受理这个案子的白旄镇人民政府出台的新政策。
     这个创意真的是太好了,简直可以和临时性强奸相媲美,比起什么发烧死,掉床死又文明多了。把你签字的答复意见书收回去不给你,你没有意见书就不能申请复查复核。如此一来,信访人自动放弃权利,信访的结案率也提高了。上访人如果再继续上访就成了孙某某教授口中的精神病患者。社会和谐了。
     高,实在是高!佩服佩服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