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外嫁女,农嫁非,1980年出生户口一直保留在出生地属于农村在户口所在地缴有新农合社保,1993年随着承包地被收回出售,村委会因其出嫁拒付征地补偿款,但并没有在村里公示外嫁女已不属于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没有书面收回外嫁女的土地承包权。
  到了2016年村拆迁,人口锁定名单中直接去掉外嫁女的名字,外嫁女不服提起信访,而政府以村民自治中规定2016年之前出嫁的女儿都不得分配,为由政府无权干预村民自治,信访件回复提到拆迁人口锁定以“公安在册人口数为基数”这里所提到的公安在册人口数是怎么认定的呢?政府没有详细说明,一个1980年出生的女孩属不属于公安在册人口数呢?当地政府始终未做解释。哪些人具备公安在册人口那些人不具备,为什么不具备公安在册人口数始终无人回答,在村里也没有公示过人员名单更没有让村民监督,也就是拆迁了土地征收了村委会说你不是就不是了,在利益面前村委会一言九鼎胜似圣旨。
  一个80年代出生的妇女本属于原始人口,未出嫁之前有承包地后被动收回调整,1993年参与了以家庭联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并发了证,即使是征地和拆迁,土地经营权还未到期,没有到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村委会说不承认就不承认,那上级发的证书又有何用。如果都要以村委会,老百姓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谈何幸福,谈何人权,
  因为村委会不承认了外嫁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本属于外嫁女的一切农村福利待遇都一并失去,只因村委会口头不承认外嫁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当地法院就找借口找理由不受理外嫁女起诉村委会的案子,法院以村委会不承认外嫁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外嫁女没有证明属于被告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驳回起诉。
  法院根本不考虑外嫁女一直缴纳新农合和社保,也不考虑外嫁女属于原始人口这一前提,仅仅依赋予村委会的态度,法官甚至不依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而依村委会自治法,这难道不是为村撑伞吗?如果民告官法官不依国法而依村委会自治法那还宣扬宪法,民典法干嘛。村委会自治法是谁制定的有保护了谁,而且村委会自治法和村民自治法中都没有明确指出,外嫁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由村委会或村民集体认定的,这一点法官都认识不到,这样的糊涂法官也不是一位好法官。
  一个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取决于法律法规决定呢还是取决于村委会态度呢?农村要以村民自治那国家宪法和民典法又是什么呢?在农村村民自治就代表一切,至高无上,宪法和民典法都不值一提,在农村宣传宪法和民典法这岂不是形式主义的体现,口号喊的响亮不落实不依靠。作为村干部一村的领头羊都不以为然,让老百姓怎么信。在这种形式主义下,老百姓屈服于村委会的威严之下如同惊弓之鸟,见风使舵的人越来越多,这样的农村风气被搞的乌烟瘴气,当官的自认为一切良好。
  农村的村民自治就好像皇帝圣旨,错也是对的,一字九鼎,在农村无论什么情况下都受限于村民自治,简单的说村民自治就是为了保护村委会人员的,什么是村民自治,村民自治可以剥夺外嫁女的原始身份,村民自治可以凌驾于宪法之上,可以说一不二可以以此为伞打击报复弱势群体。村民自治,又有多少村民参与了自治呢?讨论妇女权利不让妇女参加,普通老百姓不让参与更不要说听证会什么的了,村民自治也就是伴随着拆迁,土地征收进入人眼的,产生了利益也就出现了村民自治。可见村民自治伴随着利益而生,村民自治如果是一把伞,下面保护的决对不是弱势群体。
  在拆迁中有势有权有钱的不会吃亏因为给他们讲的是政策,没钱没势的就成了吃亏对象,即使村民自治,自治内容也是因家庭因人而异,而政府调查取证也是安排一些得利人充当。在利益面前无正直的人。当官的比谁都清楚,可他们宁愿掩耳盗铃而不愿舍大为小。老百姓想讨回一个公道比登天还难。随便你信访,随便你告,村委会不怕。有政府,法院,村民自治撑腰。即使错了连认错最基本的都不会做,人到了不惑之年具备了辨别是非的能力,之前的农村干部是群众的 靠山,现在的农村干部除了贪,为老百姓办事的还真不多见,反正我没有遇见,都是说一套做一套,有事找村干部还要自己称一称够不够资格。就事论事我就不够资格,告了这么多年,村委会至今无一人出面。人家就不出面,爱怎样怎样,反正告不倒人家,
  我认为拆迁人口锁定以公安在册人口为基数也就是说没有被锁定的人员就不属于公安在册人口数,反之也就不能被当地公安所管辖,不在他们的管辖范围内,而村委会不承认外嫁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也就是说外嫁女不受村委会的管辖,在权属关系上是不具有依附作用的,假如外嫁女不慎犯了法当地公安和村委会有没有权利管呢,村委会不承认外嫁女与村委会的关系,外嫁女就成了三不管,户口未迁入嫁入地,嫁入地是不管的。如果国家允许这样,那外嫁女就可以 用古老办法来解决问题,以怨报怨,以恶至恶真出了啥事有另当别论了。
  中国女性在表面看来是地位提高了很多,但在农村男女平等还是有一定难度的,想让村委会做到男女平等除非出生在村干部家不然就休想得到平等。
  村委会在没有任何公示的情况下剥夺外嫁女 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否属于正常操作,村委会是否有权剥夺原始人口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想必懂点法律的人都知道,村委会有对集体财产分配的权利,但外嫁女属于原始人口村委会是没有权利剥夺外嫁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而村委会只这么做也有他一定的原因,第一村委会作出的决定,村里很多人维护他们的决定,第二毕竟侵犯的是少数人,谁想为了少数人得罪村委会,第三,一些得利的人必定维护村委会,获取承诺给他们的利益。也就是条件交换,我们村我们队条件交换的不止一家两家,有四五家都存在违规这些村委会不是不知道,他们比谁都清楚,他们更清楚如果把这事说明了得罪的是几户人家甚至几户大家族,背负骂名不说在村里在队里还没有了立足之地,联手排挤,这就是村委会常用的伎俩。也就是因为这些很多受伤害的弱势群体宁愿忍气吞声不愿出头,即使上级问起也是一问三不知,反而那些得利者认为有村委会撑腰,说三道四竟然还有人信。现在的农村不是一方净土而是乌烟瘴气。现在的村干部也不是人民心中的太阳而是人民信心中挥不去的阴影。离村干部远点保安全,亏点就亏点吧。扫黑除恶扫不到灯下黑,没有谁真正愿意为弱势群体发声,到是两面人不少见。无论怎样举报都相安无事,这就证明了一点,政府不是弱势群众的父母官,看开点想开点,盼着有生之年盼个为民办事的父母官这种期盼化为生活下去的动力,假如有一天贪官被绳之以法也算是死而无憾,估计这一天很难到来。
  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农村建设不需要嫁出去的女儿建设也就把嫁出去女儿的权利剥夺的一干二净。一边是高调的提倡男女平等,依法治国,一边是村民自治,男尊女卑在这种情况下是信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