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张正石做虚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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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2019】19号》第三十三条“鉴定开始之前,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第三十六条第(七)“项人民法院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以下内容:(七)承诺书。”之规定。
经审查142号鉴定书,仅有鉴定人张中正签署的承诺书,未见本案鉴定人刘帆签署的承诺书。
二、关于鉴定实施
(一)对笔迹特征的检验表述不充分
(二)未对检材字迹的性质进行判断
(三)对样本字迹的检验不够客观全面
(四)比较检验不客观全面
(五)未按国家标准要求制作笔迹特征对比表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