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高级法院等职能部门一封举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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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高级法院等职能部门一封举报信
举报人:王仁焕 男 1955年9月生, 住:浙江省 杭州市 萧山区 党山镇开
源村 邮编:311245 电话:13967147967 。
被举报人:丁谷晓【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人员】。
一、举报事由:
举报丁谷晓其在参与有关最高法院【2009】执监字第205号、浙江高院【2011】执监字第10号案民事执行程序活动工作中,歪曲事实、违背法律,隐瞒重要情节造假报告欺骗上级法院;对执行案件不负责任,滥用职权,贪赃枉法;明知自己具有必须自行回避法定情形而故意不回避,继续参与工作;其行为致使将举报人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千万元以上的权利遭受侵害,后果不堪设想;丁谷晓身为法院执行工作人员却背叛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人员基本原则。
二、举报查处事项:
1、丁谷晓在参与处理上级督执案件活动工作中歪曲事实隐瞒重要情节造假报告欺骗上级法院。丁谷晓在参与有关最高法院【2009】执监字第205号督执案件处理程序活动工作中,歪曲事实、违背法律,隐瞒重要情节造假报告欺骗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监督执行案件依旧不纠。
2、丁谷晓参与涉案执行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无视法律,更是违背法律与事实、滥用职权。丁谷晓在上述二个执行程序活动工作中明知王仁焕数十次主张并请求遵照《最高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复函〉》【2005】执他字25号精神对浙江高院【2001】民终字第177号、【2006】民再抗字34号判决合并执行即:王仁焕依法享有并提出法定权利主张,但在执行活动工作中丁谷晓却根本不理睬、不审查、不处理,其行为将侵害举报人巨大权利并导致举报人遭受直接、间接经济损失是执行严重不负责任。
丁谷晓在上述二个执行程序活动工作中又明知王仁焕自2007年开始一直不服杭州中院【2007】执字第361-1号不当裁定,同样数十次主张并请求法院处理也即:王仁焕依法享有并提出法定权利主张,但在执行活动工作中丁谷晓却又不理睬、不审查、不处理。其行为也将侵害举报人巨大权利并导致举报人遭受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同样是执行严重不负责任。
丁谷晓明知并已经人民法院审查,客观发现浙江高院【2002】民终201号案件未经依法审判、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萧山法院作出该案判决对王仁焕不产生效力的裁定后,自到如今,并未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法律强制规定和《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3条、《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258条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处理,杭州中院却重新再次据以该判决事由为据作出【2007】杭法执字576-1号裁定的错误,仍强词夺理认定576-1号裁定行为并无不当,作出浙江高院【2011】执监字第10号通知。丁谷晓行为显属无视法律,更违背法律与事实、滥用职权。
3、丁谷晓在涉案履行执行活动工作职责过程中,明显涉嫌贪赃枉法。丁谷晓在履行上述执行程序活动工作中明知杭州中院【2007】执字第576-1号裁定所称税金经【1999】杭民重2号判决和201号判决确认共计为1254660元是不事实、是造假的枉法行为,事实该判决根本没有确认,但丁谷晓身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人员,却竟然明知故犯、又强词夺理认定576-1号裁定行为并无不当,作出浙江高院【2011】执监字第10号通知,亦表明丁谷晓一再执行滥用职权,明显贪赃枉法。
4、丁谷晓明知自己具有应当依法自行回避法定情形而故意不回避。丁谷晓先参与有关最高法院【2009】执监字第205号案处理程序活动工作(王仁焕诉杭州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程序活动工作),又继续参与浙江高院【2011】执监字第10号案监督执行程序活动工作(王仁焕诉杭州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程序活动工作)。
丁谷晓对其本院【2011】执监字10号案监督执行活动故意不向权利人王仁焕即:控告(举报)人公开,其4月18日作出结案文书后,于当月21日才电话传唤权利人王仁焕即:举报人到法院被谈话。
三、举报事实理由:
详见:
(一):王仁焕今年6月30日向最高法院提出并递交有关《……报告书》及其所列举附件证据证明材料(见:本控告书附件1)。
(二):王仁焕早在2010年1月24日、26日向浙江高院及其丁谷晓提出有关《……报告书(一)》权利主张相关材料(见:本控告书附件2)。
举报人对丁谷晓的枉法行为,曾于2010年逐级向浙江省高院纪律监察、浙江省检察院、浙江省纪委、最高法院纪律监察、最高检察院等国家职能机关举报,但均没任何回应或答复。据此,举报人再次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高级法院等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公开举报查处,希及时查处。
举报人立等结果,直至依法追究丁谷晓法律责任!直至纠正违法执行。
此致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国家有关职能部门
举报人: 王仁焕
2011年09月23日
附件:
1、是王仁焕2011年6月30日向最高法院提出并递交有关《最高法院【2009】执监字205号案权利人不服浙江高院【2011】执监字第10号执行监督行为甚依旧违法执行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执行申诉申请报告书》及其所列举的全部附件材料同一材料;
2、是王仁焕2010年1月24-26日向浙江高院及其丁谷晓提出有关《请求浙江省高院立即执行最高法院【2009】执监字第205号案保障权利人王仁焕的权利不得借口以对王仁焕毫无约束力的有关【2002】 浙民终字第201号假案判决故意阻碍执行等事宜报告书(一)》的权利主张相关材料;
3、是举报人对丁谷晓行为曾于2010年向浙江省高院监察部门举报材料;
4、是举报人对丁谷晓行为曾于2010年向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举报材料;
5、是举报人对丁谷晓行为曾于2010年向浙江省检察院举报材料;
6、是举报人对丁谷晓行为曾于2010年向最高人民法院监察部门举报材料;
7、是举报人对丁谷晓行为曾于2010年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材料。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1-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