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打击犯罪,现如今,最主要,最普遍的犯罪,恐怕只有是诈骗犯罪了。国家对于诈骗犯罪多次召开会议,会同多部门,打防结合,断网断卡,力求从源头上打击电信网络犯罪。
  但是,电信网络犯罪象新冠病毒一样,不断的变异,不断变换方式,诈骗犯罪总数并没有减小。最近,有媒体报道,众多的的诈骗嫌疑人聚集在缅甸北部,继续从事诈骗活动。国家已经意识到了这些人的危害,表示如不回国,将对他们注销国籍,注销户口。一时间,几十万人排队买票,准备回国,形成了一个壮观的景象。
  我想,注销国籍,注销户口说明了这些人在国内已经有了案底。那么,为什么没有在国内侦破他们的案件,将他们绳之以法?而让他们继续四处流窜,继续犯罪呢?说到这个问题,就不能不说说我们公安机关的问题。我可以负责任地说;我们公安机关破获的诈骗案件少之又少,破获的诈骗案件追回损失返还给受害人的少之又少。这种问题所在就是目前我们政法整顿针对公安机关的“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以及公安民警在办理诈骗案件中的众多的违法违纪问题。
  按理说,国家已经认识到了公安机关大量的违法违纪问题,并且也采取了专项的政法整顿,其措施不可谓不严密,其手段不可谓不严厉,其清除害群之马的决心,不可谓不坚决,那么,为什么收效甚微呢?我们可以剖析一个打击诈骗犯罪的个案,就知道问题出在哪里了。
  我是在2016年遭遇电系网络诈骗,我写好了材料迅速去报案。我先拨打了110指挥中心,很快,派出所给我打电话让我携带材料过去。我到了派出所,接待我的警察,简单听取了我的被骗经历,告诉我派出所只能手里5万以下的诈骗案,让我去分局找经侦。我携带材料来到了分局的经侦大队。进门后,我开始排队等待。前面还有5个人在等待报案。我在排队的同时,也在倾听其他人的被骗经历。我的前面有一个小姑娘领着她弟弟,岁数都不大,由于买什么东西,被骗走5万元钱。公安接待人员告诉他们,遇到这种情况应该首先去骗人者所在地,去与其交涉,而不是应该选择报案,几句话就给姐弟俩打发走了。接下来一个是一个84岁高龄的老大爷。老人身体很好,耳不聋,说话流畅。由于他贪图高利息,把钱投给了一个公司,公司跑路了。公安接待人员告诉他,他应该去公司所在地报案。老人反复叙述案情,最后,一步一回头的走了。我前面的几个人,经侦没有一个案件受理的,全部几句话就打发走了。轮到了我,我首先给他看了我写的材料,然后他又问了几个问题,得出结论,此案定多属于欺诈,不属于诈骗,由于我对情况已经有了一些准备,我当即对他的解答进行了反驳,并表示我会到市局投诉,接待的警察扔出一句;“你去公安部投诉我们也不怕”。我随即准备愤然离开。在我开门的一刹那,他喊住了我。安抚我说:’我知道你遭遇损失,心里不快,你明天再来,有我们主任跟你谈。就这样,我心情郁闷的离开了经侦大队。
  第二天,我又来到了分局的经侦大队报案室,一个主任模样的人接待了我,看过了我的材料,自言自语的说,”派出所为什么给你支到这来“?他边说边拿起电话,打给了派出所领导,然后让我回到派出所去继续报案。很快,派出所领导给我打来了电话,让我国过去报案。这样我又回到了派出所。由于在此后的时间里,派出所没有给我出示任何受案回执,也不再有人理我了,无奈之下,我只能给局长信箱写了投诉信。
  我在投诉信中针对公安人员对于本案的观点,进行了有理有据的反驳,当时的主管公安的副市长,同时也是市局的局长,吩咐下边的工作人员电话联系了我,在听取了我简单的报案经过,以及案件至今没有立案的情况后,表示会联系分局尽快整改。
  当晚已经到了下班时间,分局相关部门给我打电话,说分局局长要见我,我立刻按照约定时间来到分局,工作人员将我引导到会议室,我坐下不久局长就精神抖擞进来了,身后陆续进来一帮人,除了局长,其他人都没穿警服。局长一个一个给我做了介绍。”这位是我们分局主管刑侦的副局长,这位是我们经侦的领导,这位是我们法制部门的领导,这位是你们辖区的派出所所长“。大家都落座后,局长让我介绍一下被骗的经历和过程,我简单介绍完之后,局长让我先到旁边的屋等待,他们要对该案进行研究。我等了一会儿,研究结束了,我们派出所所长回来让我写了一个情况反馈,可能要给市局一个交代。我写了满满一篇,对市局,对分局,对派出所的工作感到满意并进行了表扬。所长说他门要派人去到当地进行调查。这样办案人员就到了涉案公司当地,回来后,在我报案即将两个月的时间,办案人通知我过去签字,我的案件已经正式立案了。我当时非常激动,也非常兴奋,我觉得我的案件终于可以解决了,诈骗分子一定会受到追究的,我的损失也有了追回的希望了!我最感谢的是市局局长,如果不是他,我的案件不可能立案,其次我要感谢分局局长,是他及时部署开展案件的初查,才能立案。令我没想到的是:我从此以后,再也没有遇到过这两位务实正直的领导。案件的侦办一波三折…… http://img3.laibafile.cn/p/m/322437032.png http://img3.laibafile.cn/p/m/322437047.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