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陈玉荣,现实名控诉泉港区法官叶绿萱葫芦僧判葫芦案,让债权人变成债务人,胡乱判案、工作失职,拒不悔改,导致本人经济和精神损失巨大,现本人陈玉荣实名控诉,本人承担控诉的一切法律责任:

  一、控诉事实如下:
  1,陈玉荣同乡陈秋坤,从2010年开始多次向本人借款,期间有借有还,均无纸质证据。2019年陈秋坤在泉港区法院向本人提起诉讼,以其银行账户的部分流水记录,即2015年5月13日陈秋坤向控诉人转账还款426000元的银行流水作为双方借贷关系的依据,虚构、隐瞒案件事实,分别于2019年1月8日、2019年7月25日两次对控诉人提起诉讼,要求控诉人偿还其借款本金及利息。也就是说:陈秋坤把向本人的还款当做向本人的借款主张其经济权利。

  2,陈秋坤第一次起诉因其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而被法院裁定撤诉处理。第二次起诉至泉港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19)闽0505民初2367号,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人提供与陈秋坤及其他相关案外人完整银行流水以及其他证据,用以证实本人与陈秋坤之间的完整借款往来,转账情况足以证明本案系本人借款给陈秋坤在前,陈秋坤偿还借款在后,即本人自始至终从未向陈秋坤借过款,而是陈秋坤一直在向本人借款,其向本人的转账均系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行为。

  3,陈秋坤于2019年1月8日第一次起诉至泉港区法院要求本人偿还426000元及利息,案号为(2019)闽0505民初177号。该案当时承办法官亦系叶绿萱,该案最终因陈秋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而被裁定按照撤诉处理,且案件受理费用仅减半收取陈秋坤25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以及第十五条之规定,财产案件受理费用系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进行分段累计计算。而撤诉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当时该案的诉讼标的额高达426000元,依法应当收取案件受理费3845元,陈秋坤为了减少所需缴纳的受理费用,在撤诉之前与法官叶绿萱进行沟通,无故变更诉讼请求,将原本索要426000元的诉讼标的额降为1万元,以达到交纳最低案件受理费50元的目的,再按撤诉减半收取,最终陈秋坤实际仅仅需要交纳25元的受理费。

  4,陈秋坤放弃了426000元诉讼标的,泉港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违反举证限期规定,多次引导并允许陈秋坤提供银行往来流水清单,且仅凭陈秋坤提供的银行往来流水清单载明的陈秋坤汇给控诉人的金额大于控诉人汇给陈秋坤的金额8万余元,完全忽略是控诉人先汇款给陈秋坤的事实(即陈秋坤借款在先,还款在后的事实),因陈秋坤还款时还了借款利息,当然陈秋坤汇款给控诉人的金额应该大于控诉人汇款给陈秋坤的金额,法院不顾此事实就草率作出错误判决,判决控诉人应还陈秋坤借款84243元及其利息,导致举报人直接损失91750元及名誉损失(钱划到对方账户)。

  二、控诉人有以下疑问:
  1,陈秋坤第一次主张本人欠他426000元,为何放弃?又去主张本人欠他八万多元,为何不直接主张本人欠他八万元?中间的各种操作有诸多不合理的地方。

  2,本案审理中,陈秋坤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完整银行流水,而一审承办法官叶绿萱在陈秋坤并未申请提供补充证据的情况下,多次主动引导其提供银行流水清单,且在其逾期提供证据后未询问原因即径直采纳该证据,该法官的做法明显有悖于上述法律规定,有失其裁判者中立的立场。

  三、控诉人请求:
  1,依法追究陈秋坤恶意捏造事实,虚构控诉人向其借款不还,其隐瞒完整银行流水并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已经构成虚假诉讼罪。

  2,依法追究泉港区承办法官叶绿萱在(2019)闽0505民初2367号案件审理中与陈秋坤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的责任,依法应当追究其枉法裁判的相关责任。

  在这次的虚假诉讼案中,本人一直在外地做生意,为处理该案多次来回奔波于江苏与泉港两地,给本人造成了远高于其所付诉讼成本的经济损失,以及本人名誉遭受了巨大的伤害。本人现向国家有关机关实名控诉,本人有完整详实的证据清单可提供,请求还我公道和清白!


  控诉人:陈玉荣
  电话:15261111988
  身份证号:350521197609177510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天竺村地头38号
  2021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