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下午,苏州12345回复我,针对牙博士非法广告一事,苏州有关部门说去核查了,的确如我所说存在违规现象。
  但是,他们按照《苏州市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我有两个疑问:

  一,为何不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二,为何不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规定: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二)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三,请问有关部门参考了《苏州市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中的第几条?难道所有的企业都可以从轻或免责吗?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 【生命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零三条 【身体权】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零四条 【健康权】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我们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至高无上!医疗广告与之息息相关!
  牙博士是医疗机构,并不是普通企业。医疗非小事,从轻和不予处罚相当于纵容它们的违规行为,导致牙博士越来越目无王法越来越肆无忌惮。
  我认为,苏州有关部门如此做法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望有关部门秉公查处,还老百姓一个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
   莆田系牙博士口腔毁坏母女牙齿且致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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