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融创亚太实业有限公司诉赵长兵
  名誉侵权案上诉阶段庭审答辩要点
   
  案号:2021渝01民终5748号  日期:2021年6月8日

  一、本案一审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不符,《公司法解释》10规定:清算期间清算组负责人应诉,本案不适用追认原则。

  二、本案一审原告出示的主要证据材料是一篇公众号文章,该文章早已被删除,其他莫须有的证据未实施规范的举证程序,未采取保全措施,也不存在了,证据不足,是错判。

  三、新增证据:一审被告出具《原告涉税举报受理通知书》、《票据催收4个录音》及《南岸区公安局报警回执》等新证据未认定、未质证、未采信,法官严重渎职,玩忽职守。

  四、重庆市五中院2019渝05民终6596号终审判决书,认定融创合同及证据造假,责令返还30万元不当得利。

  五、包红艳作为融创与赵长兵《借款协议》连带担保人,提供了新证据,2016年10月,943号借款案开庭后,融创代理人宋扬出示给包红艳一个伪造《房产证》,包红艳已向两江新区公安局报警,《报警回执》证实:融创造假成瘾。

  六、上诉人多次向重庆市政府部门反映,并向公检法控告、举报、诉讼、抗诉、再审、检察监督等要求。2017年5月和11月,市长信箱回复自相矛盾、荒唐滑稽、包庇纵容。

  七、一审被告的证人余斌被剥夺合法权利,必须出庭。

  综上,上诉人在微信公众号及朋友圈发布维权信息合法、真实,不仅没有捏造事实,也不存在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