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我叫刘达鹏,男,汉族,1975年12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4197512140319,现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尚志小学家属楼,电话:18604550248。绥化市新华亿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新华金控绥化公司)负责人。
  我代表绥化市新华亿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全体员工,举报陶爱华、薛晶磊黑恶势力涉嫌破坏生产经营,北林区公安局不作为,个别部门干警人员充当黑恶保护伞,致使我公司停业、员工失业,造成我公司巨大经济损失的违法犯罪事实
  一、陶爱华、薛晶磊黑恶势力打砸抢我公司,致使我公司停业,造成数百万元经济损失,犯罪分子却仍逍遥法外。
  2016年2月我公司租用广建公司房屋开办了新华金控公司,2016年六月以来,陶爱华以广建公司欠钱为由,勾结黑恶势力薛晶磊(绰号小辉(因另案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等10余人组成黑恶势力,多次、多人到我公司,扰乱办公秩序、驱赶谩骂我公司员工,严重影响了公司正常经营。发展到强抢我公司办公设备和贵重物品、砸我公司牌匾手段,最后锁门、强换公司牌匾,迫使公司停业,员工失业,造成我公司直接经济损失高达数百万。
  特别是2017年2月7日上午8时开始,陶爱华、薛晶磊黑恶分子约7-10人,分别乘两辆轿车,先后砸开我公司和广建公司的学府家园售楼处大门,摘掉我公司牌匾,然后强抢我公司和学府家园售楼处屋内大量办公设备和贵重物品,强行将售楼处、金控公司锁上。后来在我公司门上强行换上以薛晶磊绰号(小辉)命名的牌匾“峰辉寄卖行”。陶爱华、薛晶磊黑恶势力破坏我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实,有物证、人证、有录像资料等证据足以充分证明。
  我及公司与陶爱华、薛晶磊没有经济往来,更不存在债务关系。在没有任何司法机关查封扣押情况下,陶爱华、薛晶磊无权破坏我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更无权占有我公司合法财产。陶爱华、薛晶磊黑恶势力,以泄愤报复和强占我公司为目的,纠集三人以上,三次以上,公然采取扰乱办公秩序、强抢我公司办公设备和贵重物品、砸我公司牌匾、锁门、强换公司牌匾等手段,迫使公司停业,员工失业,造成我公司直接经济损失高达数百万。已触犯了《刑法》第276条和《刑法》第264条的规定,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和盗窃罪。但到现在犯罪分子仍逍遥法外。
  二、北林区公安局不作为,其个别部门干警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破坏生产经营罪和盗窃罪,根据法律规定由案发地公安机关管辖。从2016年6月,陶爱华、薛晶磊黑恶势力破坏我公司生产经营开始,我们就向北林区公安局有关部门报警,特别是2017年2月7日发生严重打砸抢我公司,我第一时间报的警。但北林区公安局不作为,其个别部门和个别干警充当陶爱华、薛晶磊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第1, 北林区公安局红卫派出所有案不立,有法不依,充当陶爱华、薛晶磊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我们报警后,具体出警部门是北林区公安局红卫派出所,他们个别公安人员偷梁换柱,以经济纠纷为由,来保护陶爱华、薛晶磊黑恶势力不受法律制裁。
  1、陶爱华与我公司借用房屋的广建公司有经济往来,其经济纠纷和我公司没有关系。我及公司与陶爱华、薛晶磊无任何经济往来,哪来的经济纠纷。红卫派出所及个别干警是在玩偷换概念的把戏,把与广建公司的经济纠纷,换成了我公司与陶爱华和薛晶磊的经济纠纷,以经济纠纷来掩盖陶爱华、薛晶磊黑恶势力的犯罪罪行。
  2、广建公司与薛晶磊无任何经济往来,不存在经济纠纷。薛晶磊组织参与打砸抢,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一句经济纠纷把薛晶磊黑势力保护起来了。
  3、陶爱华与广建公司经济纠纷,应通过法律解决,打砸抢是触犯法律的,其行为依法必究,但红卫派出所的个别干警以经济纠纷不立案,不查处,不追究法律责任,这不是在明明保护黑恶势力吗。
  4、陶爱华与广建公司经济纠纷,在法律部门没有立案,司法部门没有查封扣押处理的情况下,陶爱华、薛晶磊黑恶势力打砸抢我公司,破坏我公司生产经营,红卫派出所的个别干警不制止、不追究。助长陶爱华、小辉等人的犯罪气焰,导致他们恣意妄为,逍遥法外。
  第二,绥化北林区公安分局玩忽职守不作为。
  我们多次向北林公安分局提出刑事立案要求,但北林公安分局不尽职尽责,至今未做出处理。2017年2月20日,我公司将上述情况反映至黑龙江省公安厅,省厅政治处王晓丹主任受理并批转绥化市公安局后转至北林公安分局,4月24日,北林公安分局副局长吕晓光再次以民间借贷为由,始终不予立案。致使犯罪分子至今逍遥法外。
  综上所述,陶爱华、薛晶磊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北林区公安局个别部门干警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致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举报人恳请纪检监察部门能对违纪违规的办案单位和充当保护伞的干警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依法严惩犯罪分子薛晶磊、陶爱华,严厉打击黑恶势力,不让黑恶势力抬头,巩固扫黑除恶的成果。


  举报人:北京新华金控绥化分公司 刘达鹏及员工
  2021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