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孙绍骋部长、方永祥副部长,你们好:

  我是一名进藏退役士兵,退役安置19年至今未上岗。

  一 情况概述

  我叫陈钢,今年40岁,男,党员,本科学历,江苏省溧阳市上兴镇人,电话:18101589848。

  1998年12月城镇户口的我,应征入伍,服役于西藏军区拉萨市直升机场站,2000年12月退役。2001年9月3日民政局将我安置到溧阳市上沛镇政府工作(详见安置介绍信),2001年9月5日我到上沛镇政府报到。

  

  

  

  

  

  

  

  
  时任上沛镇党委书记的朱法新同志,以上沛镇政府编制紧张,无岗位提供为由拒绝我上岗(安置介绍信原件还在我这),并告诫我:想要工作,只有等。2001年9月10日朱法新安排时任组织委员的朱峰同志从我这拿走了安置工作用的相关表格。尔后迫于生计,我只能四处打工。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苦心等待了19年,也没能等来我的工作。

  2018年2月1日民政部启动“清零行动”,对1978年以来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信息全部进行重新梳理,按照已有的政策一一对应,凡是没有落实的都坚决要求落实。今年两会,李克强总理代表国务院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工作报告时指出,对退役军人,要切实把安置政策落实好。那么能按规定落实我的工作吗?
  另外,我是2000年12月退役报到,2001年9月安置,待安置期间为合计8个月。这期间的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我没有享受,是不是应当补发?
  我安置后一直未上岗,安置未上岗期间的生活费,是不是应当予以发放?
  接收单位没有为我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应当补缴?
  我服役的档案被人为的”不见了“,怎么办?2019年8月档案还在上兴镇人民政府,2019年12月我去办理退伍军人社保接续调档时发现,档案居然不见了。档案局,人社局,也都去查了,没有。请问怎么办?
  档案不见了,调不到《入伍批准书》、《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只能出示入伍通知书,而入伍通知书上的日期是1998年12月,《入伍批准书》、《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的日期是1998年10月,相差2个月,社保接续也就少了2个月,请问怎么办?
  在今年6月5日下来的《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上,政府安排方式一栏,明明是岗位安置(我提供了安置介绍信),退伍军人事务局居然给我改成了”自谋职业”。请问可以这样操作吗?退伍军人事务局为什么要这样做?他们是在掩饰什么?如果是“自谋职业”,是需要提供《自谋职业协议书》的,退伍军人事务局在没有我《自谋职业协议书》的情况下,擅自篡改政府安排方式,这是要干嘛?是要达到怎样的不可告人的目的?

  

  二. 关于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的规定

  我们来看看关于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的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0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第二项第四条款规定:“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城镇退伍义务兵自报到期结束后第2个月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我是2000年12月退役,2000年12月退役义务兵报到,2001年9月安置,待安置期间为2001年1月—8月,合计8个月。请问是不是应当补发我8个月的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
  三.关于安置后未上岗期间生活费的规定

  我们来看看关于安置后未上岗期间生活费的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第三项第(1)条款中规定“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发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按政策规定从2001年《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受安置工作的通知》印发开始执行,对之前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存在安置后未上岗期的,从政策出台之日起享受安置后未上岗期间生活费。该文件是2001年12月28日颁布实施,也就是说应当补发我2001年12月至 沛镇政府(目前合并为上兴镇政府)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请问是不是应该这样?
  四.关于社会保险的规定

  我们来看看关于社会保险的规定

  依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0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第二项第四条款规定:“所有接收退役士兵用人单位都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确保退役士兵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退役士兵军龄连同国家规定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连续工龄,与参加社会保险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的规定,应当为我办理1998年12月至今的社会保险。请问是不是应该这样?
  五.葫芦僧判断葫芦案

  2019年8月开始,我们向多个上级政府反映情况,多次申诉后,溧阳市政府给出了复查意见(见附件)。
  我们发现这个复查意见存在许多不实之处,有的甚至是一派胡言。
  复查意见上说,“经查,从“溧阳市劳动合同制工人录用花名册”上显示,2001年9月3日常州亚峰水泥有限公司经主管单位上沛人民政府盖章同意、市劳动局盖章审批(注明:退伍军人安置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录用陈钢为劳动合同制工人。以上材料证明:原上沛镇人民政府已将陈钢安置到常州亚峰水泥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安置责任,陈钢所反映的上沛镇人民政府拒绝为其安排岗位的情况与事实不符。”
  首先,那张《溧阳市劳动合同制工人录用花名册》存在诸多错误,是一个虚假安置的白条,根本不能成为我已被安置的佐证。
  1.安置对象信息不对
  我是1980年9月出生,当时的家庭住址是溧阳市瓦屋山林场。上面的出生年月是“80.10”,家庭住址是“溧阳市上沛镇迟荷林场”(经查询没有此地址)。
  2. 接收安置单位不对
  表上的接收安置单位是“常州亚峰水泥有限公司”,我的接收安置单位是“上沛镇人民政府”。我报到的地方是“上沛镇人民政府”,怎么就弄出一个“常州亚峰水泥有限公司”安置录用了我?而且是在没有介绍信,我去都没去过,连我是谁都不清楚的情况下,“常州亚峰水泥有限公司”就把我安置了,如此鬼使神差的操作堪称完美,完美得让人大跌眼镜!这番操作是如何完成的,有必要请作出复查意见的工作人员出来解释一下!
  3. 安置日期假
  一个非指定安置单位的私人企业于开出介绍信的当天(2001年9月3日)就完美地完成了对未来2天才去“上沛镇人民政府”报到的西藏退役士兵的安置,还得到了“上沛镇人民政府”的认可,并且还到劳动局进行了审核备案,这是怎样的一番神操作?这种“移花接木”,是不是太过生硬,太过牵强,甚至生硬牵强得都“难能可贵”了。
  第一,介绍信是2001年9月3日十一十五分左右民政局安置办工作人员开具的,安置单位是 “上沛镇人民政府”,我是9月5日去上沛镇人民政府报到的。9月3日“常州亚峰水泥有限公司”就安置掉未来2天来(9月5日)去“上沛镇人民政府”报到的人,这荒不荒谬?
  第二,退一万步讲,介绍信是开到“常州亚峰水泥有限公司”的,我是于2001年9月3日拿到介绍信去亚峰公司报到,亚峰公司在半天内也不可能完成从接待我→录用我→上沛镇人民政府盖章审核→劳动局审核备案这一系列的流程。
  请看相关时间节点:
  2001年9月3日九点十分左右民政局安置办电话通知让我去取安置介绍信,十一点十五我到达安置办,拿到了介绍信。从当时的民政局到车站约30分钟,从溧阳到我家约一个半小时。也就是说我下午一点半左右到家,和家人说下情况,半小时吃饭,二点出发去亚峰公司,到达亚峰公司至少二点五十左右。说明来意,门卫传达,见到负责人将是三点左右。半小时沟通,三点三十分。负责人召集经营班子讨论如何安置花费半个小时,四点。填填表,盖盖章,四点十分。20分钟到达上沛人民政府,四点半。找到相关领导申请盖章到领导批示同意,再盖完章,四点五十。即便经办人员有专车接送,一小时到达市劳动局,已是下午五点五十,这时劳动局工作人员已经下班了,根本不可能再进行盖章审核备案了。
  4.花名册份数假
  这份《溧阳市劳动合同制工人录用花名册》是一式五份的,应当分别留存在安置单位、民政局、劳动局、劳动服务公司、社保局,我们调查下来发现,竟然仅此一份,其他单位均无。这是不是太过蹊跷?退役军人安置是一件十分严肃严谨的事,它有着严谨的流程和手续,各单位都应有相应的流转手续和文件,怎么可能像民政局、社保局这样的军人安置重要单位都没有这份安置录用文件?

  

  证据有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这份《招工录用花名册》记载的信息不对、安置单位不对、开出介绍信的当天就完成了安置,而且仅用一张招工录用表就对我进行了完美地安置,这显然不真实不客观;介绍信上的安置单位是上沛镇政府,这里的录用单位是亚峰水泥,这显然不合法;原本一式五份的表格却仅此一张出现在劳动局,并且是我安置材料中仅有的唯一的一个物件,并且没有任何文件与它对应、支撑,因此它不具有关联性。所以这份《招工录用花名册》根本就不能成为我已被安置的证据。我们认为这就是一份虚假的安置白条,这就是一个假安置。那是谁在造假?应不应当严肃处理?

  附带说一下,以溧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姜局长为核心的复查调查组已经调取了2名我们同年西藏兵安置的材料,比对后很容易就发现我的“安置材料”的漏洞所在,他们为什么视而不见?为什么客意隐瞒 ?这是不是助纣为虐,坑害退役老兵?这是不是颠倒黑白,侵害退役老兵的合法权益?另外,我们还提供了一个典型的例子,同样是西藏兵,同一年一起入伍,同样服役于西藏军区司令部直属单位,同年退役,同年安置,同样的介绍信,同样是当地镇政府安置工作,不同的是我的战友是横涧镇人民政府安置,我是上沛镇人民政府安置,结果是横涧镇人民政府为我战友提供了计生办的工作,而上沛镇人民政府却以编制紧张为由拒绝我上岗。为什么我们将这一情况反映给调查组成员溧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姜局长时,这位局长大人直接喝斥,“我不要听!”?这是官僚,还是官威?抑或是不敢听,不敢去查证?既然局长大人不要听,那为什么还在这个位置上坐着?难道退役军人事务局的局长是不用听取退役老兵反映问题的吗?

  其次,从那张《溧阳市劳动合同制工人录用花名册》来看,招工单位是亚峰公司,盖了市劳动局的章,注有“退伍军人安置”,表明是亚锋公司接收安置了“我”。这显然不是上沛镇人民政府接收安置我的啊?溧阳市人民政府又是如何得出“以上材料证明:原上沛镇人民政府已将陈钢安置到常州亚峰水泥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安置责任,陈钢所反映的上沛镇人民政府拒绝为其安排岗位的情况与事实不符。”的呢?这是不是在偷换概念,“狸猫换太子”,把亚峰公司招工认定成上沛镇人民政府安置?难道说亚峰公司是朱法新的,上沛人民政府也是朱法新的,我又是民政局规定由上沛人民政府接收安置的,所以亚峰公司录用我,就是朱法新接收安置了我,就是上沛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了我?抑或是因为亚峰公司位于上沛人民政府的管理辖区范围内,亚峰公司录用我,就是上沛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了我?这样说来,我应该是亚洲接收安置、整个宇宙接收安置吗?这样看来,朱法新与亚峰公司是不是存在不可告人的秘密?

  如此看来,以上材料证明:常州亚峰水泥有限公司接收安置了我,这与我所反映的上沛镇人民政府拒绝为我安排岗位的情况并未不符。而市政府作出的复查意见,才是与事实真正的不符。

  顺便问一下,溧阳市人民政府说亚峰公司录用了我,那请问亚峰公司给我提供的岗位是什么?薪资是多少?亚峰公司是什么时候通知我,我被录用的?又是怎样通知我的?我的入职手续又是什么时间办的,谁办的?相关的文件在哪里?

  六.是谁一手遮天,炮制虚假安置
  下面是我们对于信访答复意见的异议:
  (一).“从“溧阳市劳动合同制工人录用花名册”上显示,2001年9月3日常州亚峰水泥有限公司经主管单位上沛人民政府盖章同意、市劳动局盖章审批(注明:退伍军人安置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录用XX为劳动合同制工人。”
  我方异议:这句话表明:
  1)接收安置我的是常州亚峰水泥有限公司。
  2)接收安置我的时间是2001年9月3日。
  3)安置介绍信上接收安置我的主体应该是亚峰公司。
  4)接收安置流程是:我拿着介绍信到亚峰水泥有限公司报到,亚峰公司第一时间就接收安置了我,又第一时间报到上沛镇人民政府,上沛镇人民政府又第一时间盖上了公章,紧接着亚峰公司又马不停蹄赶到市劳动局进行盖章审批,到此,亚峰公司完美地完成了安置任务。
  以上四点与事实严重不符:
  1)我的安置单位是上沛镇人民政府
  2)2001年9月3日是民政局开出安置介绍信的日期
  3)安置介绍信上接收安置我的主体应该是上沛镇人民政府
  4)到亚峰水泥有限公司报到安置的流程根本就不存在

  (二). “本人凭市劳动局2001年9月3日开具的职工介绍信到上沛镇人民政府”,这句话表明市政府认可了职工介绍信开出的日期是2001年9月3日,那请问我是几月几日去上沛镇人民政府报的到?
  七.是谁在践踏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三). “ 二、关于要求补发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的问题
  ……现陈钢无法证明其是否向当时的安置部门提出过发放待分配期生活费的申请或当时的安置部门未发放生活费的证明。现不存在补发待安置期生活补助费的问题。”
  我方异议:从前面一句话可以看出,作出这篇复查结果的人已经理屈词穷,所以才会在文字表达方面如此不当(病句)。
  1.前一句话表明:第一,我无法证明是否向当时的安置部门提出过发放待分配期生活费的申请;第二,我无法证明当时的安置部门未发放生活费。我的确无法证明是否向当时的安置部门提出过发放待分配期生活费的申请,因为我根本就没有申请过,一个从未做过的事,你让我自己如何证明?那请问溧阳市人民政府的这位工作人员,你爷爷能证明他当年是否做过汉奸吗?或者是你爷爷能提供日本人确认的你爷爷不是汉奸的证明吗?抑或是你能证明你刚才是否放过屁吗,或是你能出具你的肛门没有让你放屁的证明吗?

  另一方面,他们在复查意见中注明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的程序是“退役士兵本人需向安置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待分配期生活费”,也就是说,我如果申请过领取待分配期生活费,安置主管部门会有相应的记录和文件。如果安置主管部门没有我领取待分配期生活费的申请,则说明我没有申请过领取待分配期生活费。
  第二,我无法证明当时的安置部门未发放生活费,但是当时的安置部门能够证明是否给我发放过生活费啊!他们不是在复查意见中写道“安置主管部门依申请,经审核后向退役士兵发放待分配期生活费”吗,我如果领取过待分配期生活费,安置主管部门会有相应的发放记录。如果安置主管部门没有我领取待分配期生活费的发放记录,不恰恰说明我没有领取过领取待分配期生活费吗?话说回来,安置部门未给我发放生活费,又怎么需要我来提供证明呢?

  2.现不存在补发待安置期生活补助费的问题
  仅因为我不能提供我没有领取过待分配期生活费的证明,就断言“现不存在补发待安置期生活补助费的问题”,这是什么逻辑?二者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吗?这是不是葫芦僧判断葫芦案?
  (四).“三、关于要求补发安置后未上岗期间生活费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
  经查,由于陈钢本人原因,其在常州亚峰水泥有限公司工作一段时间后离开了该公司。”
  我方异议:这句话表明:1. 我在常州亚峰水泥有限公司工作了一段时间。2.而后由于我个人原因,从亚峰公司离职。
  那请问:1.我为什么去亚峰公司工作?是民政局安置的吗?我的安置介绍信好像不是开到亚峰公司的吧?我的介绍信上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地写着接收安置单位是上沛镇人民政府,我怎么就去亚峰公司上班了呢?
  2.亚峰公司给我提供的岗位是什么?薪资是多少?亚峰公司是什么时候通知我去上班的?又是怎样通知我的?我又是哪天去上班的?我的入职手续是什么时间办的,谁办的?相关的文件在哪里?我的工资发放凭证在哪里?社保缴纳凭证在哪里?说我在亚峰公司工作了一段时间,这个时间段是从哪天开始到哪天结束?我是几月几号离职的?谁给我办的离职手续?我的工资结算到几月几号,我的社保又缴到哪个月?请逐一提供证据。作为一个政府部门,作风焉能如此轻率,讲话焉能如此信口雌黄?
  (五).”故不存在补发其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
  我方异议:怎么就“不存在补发其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我的接收安置单位是上沛镇人民政府,请问上沛镇人民政府为我提供岗位让我上岗了吗?上沛镇人民政府为我缴纳社会保险了吗?没有安排我上岗,没有为我缴纳社会保险,为什么还“不存在补发其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国家的条令条例难道在溧阳是不需要执行的吗 ?退役军人的权益在溧阳为什么就得不到保障?
  好,我们来捋一捋,请上级政府予以明确:
  1.我是不是1998年12月-2000年12月的进藏退役士兵?
  2.我符不符合政府安置工作的条件?
  3. 我的接收安置单位是不是上沛镇人民政府?
  4.我手上的这份介绍信是不是真实有效的?接收单位在没有安置介绍信的情况下,就开始了我的安置工作,还把我给“妥善”安置了,这番操作是如何进行的 ?
  5.2001年进藏退役士兵安置的流程是怎样的?安置过程中需要填写的材料和表格有哪些?这些材料应该分别报送到哪些部门?为什么我的“安置”材料仅是一张《溧阳市劳动合同制工人录用花名册》?其余的材料和表格都去哪了呢 ?为什么一式五份的、应当分别报送或留存到安置单位、民政局、劳动局、劳动服务公司、社保局的“我的”《溧阳市劳动合同制工人录用花名册》只有一份出现在劳动局?其他四份为什么不敢“公开露面”?仅用一张,而且是五份中仅有的一张《溧阳市劳动合同制工人录用花名册》就履行了对一名退役的西藏兵的安置,而且是在没有我安置介绍信的情况下,这可能吗?相关的监管的哪里?
  6.上沛镇人民政府没有给我提供工作岗位,当前是不是可以恢复我的工作?我是不是可以享受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我是不是应当享受安置后未上岗期间生活费?接收安置单位应不应该为我缴纳社会保险?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