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董铭涛,是珠江人寿寿险合同号:00002288290008088的被保人。先父董锦焰是该人寿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同时也为受益人。
  董锦焰(先父)于2015年4月25日通过陈燕盛(珠江人寿保险经纪)在珠江人寿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董锦焰为投保人,董铭涛(本人)为被保人,保险在 2015年4月28日一次性付清全额保费,寿险于2015年4月30日零时生效。董锦焰在2016年2月15日在广东省人民医院病逝,且病逝前没有立任何遗嘱。在投保人已经死亡第79天本保险离奇地在黄埔大道中建设银行发生了投保人亲身前往该行委托陈燕盛进行退保的事件,且退保变更单上离奇地出现了貌似投保人和被保人的签字,但事实上投保人已经死亡79天,而被保人也在距离广州700公里的广西钦州,且有官方出具的不在场证明。该保险成功办理了退保,退保金额为:¥203573.33。退保后至2018年1月2日前,董铭涛都完全不知情,且本人至今未收到与该保险相关的一分钱。
  本人得知被退保后 ,于2018年1月-3月间先后去赤岗街派出所、员村派出所报警,但都因本人手上没有保险合同、退保证明等一系列资料没法报案,且珠江人寿官方以“被保人无权查阅保险资料”为由拒绝提供提供全部文件。后经本人多方努力,至于迫使珠江人寿于2018年月委派陈燕盛拿部分的合同复印件、退保文件的复印件过来以有代价的方式提供给本人。其代价为:1、在陈燕盛持有的另外一份投保单、退保变更申请上的被保人栏进行签字。2、在陈燕盛持有的一份以陈燕盛为主体的免责声明上签字。3、在陈燕盛的监督下打珠江人寿的400客服电话进行撤销投诉处理。在陈燕盛的监督下完成以上操作后其才提供部分投保合同的复印件和退保文件。由于本人考虑到该事件应该属于刑事案件,所以就算按她要求完成所有操作都对刑事立案影响不大,因此本人就在完全满足她的要求下拿到部分的保险合同复印件、退保单复印件。
  本人在拿到以上复印件后又于2018年4月至2020年9月间先后去了赤岗街派出所、员村派出所、猎德村派出所、石牌村派出所、海珠区公安分局、天河区公安分局、广东省银保监局等部门分别进行报案。由于当时本人手上没保存有先父的死亡证明及官方出具本人的不在场证明也没有批下来。所以每个部门的答复都是一致:1、本人手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投保人已经死亡(包括珠江人寿提供给广东银保监局的回函中都清楚注明:直至2021年4月他们对投保人已经死亡一事没有收到任何官方通告,所以完全不知情。先父于2016年2月15日已在公安系统注销了户籍,但是公安不去查核反而要本人提交证明,简直就是笑话。);2、本人手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退保原单上被保人的签字不是本人所签;3、本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退保原单的回访号码不是那个时候本人所用。所以至2020年10月初都没有一个部门接受本人的报案。
  本人经过多方面的努力且结合2020年的最新政策,终于在2020年10月终于补办了先父的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及直系亲属证明。后去珠江人寿总公司及保监会进行申诉/投诉。得到的书面回复是:保单属于完整单,退保后{2016年5月3-9日间)珠江人寿的客服代表还能成功回访董锦焰(投保人)、董铭涛(被保人),且双方都承认是本人接通且承认退保的真实性,并保存有录音。因退保当天投保人已病逝70天、被保人有官方出具的不在场证明,且珠江人寿客服回访时间是投保人死亡80天后,所以该回访是不可能的,另据珠江人寿提供的被保人的回访电话号码并非被保人的,是退保当天陈燕盛修改的其他号码。所以本人对此回函进行了书面质疑。并向广东省银保监会进行了书面抗议并书面重申:1、由于该保险生效期先父已经缴交了全额保费,属于一次性付款购买的赠与保险范畴。2、该保险时人寿保险,所以针对被保人是有专属性的。3、投保人生前没有做过任何遗嘱。因此综合以上三点,该人寿保险在投保人、受益于都死亡的前提下,该保险的权益根据现行保险法应归属于被保人。在被保人完全不知情的前提下,保险经纪冒充被投保人委托、冒充投保人、被保人进行成功退保,且被保人至今未收到与退保金额相关的一分钱,所以该行为是严重的诈骗行为,且犯有渎职罪。希望保监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立案并惩处。本人在2021年8月27日收到保监会的调查意见书,意见书明确指出:1、由于陈燕盛口头供述的与本人供述相驳且完全忽视本人提供的书面证据,因此对陈燕盛的举报不予受理。2、对陈燕盛供述其退保申请是通过黄埔大道中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转交给她一事没有作任何调查。3、承认珠江人寿内部控制流程不完善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员村派出所于2021年5月受理了本人的报案,但是对多次催促下至今都没有书面的方式答复本人立案与不立案。
  同时本人在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间分别向赤岗街派出所、员村派出所、天河区经侦中队进行报案,得到的答复分别为:赤岗街派出所:案发地点不是他们的管辖区域,所以无法受理报案。员村派出所:保险经纪陈燕盛如果存在冒签退保也是陈燕盛本人侵犯我的姓名权利,不存在刑事责任。且本人需提供退保单原件与本人笔迹鉴定的报告才能受理报案。天河区经侦中队:他们只受理以单位为主题的咋骗案件,本案件的主题是个人,本人需向辖区派出所进行报案。(一句讲齐:每个部门都有合理的理由推脱,不接受报案!)
  因此本人无奈中只能于2021年1月向天河区人民法院进行以违反合同法为由立案起诉珠江人寿。后定于2021年6月24日开庭。但至今还未判决。
  法院于2021年1月29日以珠江人寿违法合同法为由受理了本人对珠江人寿的起诉,但是案件原于4月25日开庭却推至6月24日开庭,但是立案至今已经超出法定6个月的办结期(已超3个月)仍没有判决。
  本人想向媒体公开陈燕盛的违法行为,希望社会与广大市民能警惕保险行业的诈骗行为。
  董生:18926112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