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有关部门的领导:
  举报人:杜少领,男,中国策克口岸阳光物流园项目筹备组负责人,阿拉善盟阳光商贸物流公司总经理,电话15135896888.
  我受公司和投资方的委托,实名举报:尹某,女,内蒙古额济纳旗公证处主任、(2010)额公证字395号(申请人李某明)公证书(以下简称:公证书)的公证员。
  事实如下:
  一、案件起因:三无不法商人霸占三无项目地、“拉屎占摊、强揽工程”等。
  2010年,我们在内蒙古额济纳旗策克口岸筹建涵盖:百货、煤炭等商贸进出口、汽修、餐饮、旅游、国内外经济开发、法律服务等十大产业的“中国策克口岸阳光物流园大型多功能停车场项目”期间,遭遇“强迫交易”等。当地三无不法商人李某明,在项目地没有勘察、没有设计的情况下,在不符合开工、施工条件的情况下; “霸占”三无项目地(无《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强行直接在戈壁滩上面胡乱摊风化石,“拉屎占摊、强揽工程”;并采用聚众滋事、扰乱秩序、卡车堵门等手段、无理取闹、前后3个多月、讹诈工钱和工程款等。
  二、“为不合法的事项出具虚假公证书,‘法商勾结’拒不撤销,充当帮凶”
  (一)、为不合法事项公证。
  该《公证书》的公证事项(三无不法商人霸占的三无项目地强行违法混乱摊风化石的事项):对位于额济纳旗策克口岸阳光国际物流园停车场一区硬化工程量进行现场测量、计算的整个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二)、新证据出现
  据律师于2020年1月17日从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阿拉善盟恒信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档案登记资料》(附件3)足以证明:
  1、阿拉善盟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0年4月23日变更为“阿拉善盟恒信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即:已不存在的“专业机构”。
  2、邱某、李某于2010年12月15日以已不存在的“专业机构”’阿拉善盟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恒信工程造价公司工作人员的名义”进行现场测量、计算”的全部过程的事项不合法(详见附件2第一段)。
  3、尹某于2010年12月25日以阿拉善盟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恒信工程造价公司名义,制作的该《公证书》,属虚假、错误、不合法。
  4、尹某“为不合法事项”出具了虚假错误的(2010)额公证字395号《公证书》(附件1-2)。
  (三)、“任性霸道”、拒不撤销。
  举报人于2020年6月8日依据《公证法》 第三十一条(七)第三十九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当面向额济纳旗公证处主任尹某递交了《公证书复查申请书》。
  6月11日下午额济纳旗公证处主任尹某说:“我现在给你答复:你以2020年1月17-19日调取的证据为由申请撤销(2010)额公证字395号《公证书》,我们不受理,我也不给你出具任何复查的书面材料。你不服,想去哪里去哪里!”
  6月15日举报人依法又向阿拉善盟司法局公证协会提交申请材料。6月16日,举报人接到了阿拉善盟司法局公证协会依据《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作出的阿公协公受字(2020)第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4),明示额济纳旗公证处依法撤销。但尹某至今没有“自查自纠”撤销的迹象。
  三、事实胜于雄辩。
  自全国政法整顿活动开展至今,尹某等知法犯法、对虚假错误公证书拒不撤销的行为不“自查自纠”。
  作为公证人员、随意制作虚假公证、为“拉屎占摊、强揽工程、滋事讹钱”的三无不法商人“出具虚假错误公证文书”。是不是类似 “监守自盗”。这是司法为民吗?公证人员有权公证,但是不能枉法乱为,应兼顾天理国法和正能量的人情,不应“丧失理智和良心”。“虚假公证”如果不除,仿效者将前赴后继?恐怕在内蒙古投资或经商的外地人依旧是待宰的羔羊、被割的韭菜。这样的公证环境、营商环境,今后哪个外地人还敢在内蒙古投资? 谁还敢在内蒙古营商?

  尊敬的各位领导:
  为了建设内蒙新的营商环境;为了早日实现“人人打得起官司;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为了祖国早日实现富强、人民早日实现富足,贡献我的一份绵薄之力,我粉身碎骨在所不惜。
  如果我被人致残某地、或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变相报复、再利用司法机器拿今天的网上举报等“欲加之罪”,残废狱中,我志愿捐出我的全部可用器官给需要器官移植的“为全国政法工作及时作出真正正义实事的干警或对祖国富强有贡献的企业家或贫困之人”;我死后,我志愿捐出我的遗体供祖国的法医医学研究之用!

  此致

  举报人:杜少领
  2021-8-29


  附件:相应证据材料如下:
  一、尹某制作的“虚假错误”的公证书,下图:

  
  

  可以证明:
  1、该公证书的公证事项:对位于额济纳旗策克口岸阳光国际物流园停车场一区硬化工程量进行现场测量、计算的整个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2、2010年12月25日对以阿拉善盟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恒信工程造价公司的名义“进行现场测量、计算”的全部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督。
  二、新证据。律师于2020年1月17日从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阿拉善盟恒信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档案登记资料》,下图:

  

  可以证明:
  1、阿拉善盟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0年4月23日变更为“阿拉善盟恒信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即:阿拉善盟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在2010年4月23日“已不存在”。
  2、邱某、李某于2010年12月15日以“已不存在”的阿拉善盟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恒信工程造价公司工作人员的名义”进行现场测量、计算”的全部过程,事项不合法。
  3、尹某在2010年12月25日以2010年4月23日“已不存在的专业机构”阿拉善盟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为不合法的事项”出具了虚假错误的(2010)额公证字395号《公证书》。
  4、尹某存在故意违反“《公证法》第二十八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公证程序规则》第六条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办理公证,不得有《公证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禁止的行为”等法律法规办理公证案件的“法定情形”。

  三、阿公协公受字(2020)第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下图:

  

  可以证明:
  1、举报人依法向该内蒙古阿拉善盟司法局提交了撤销“虚假错误公证书”的申请。
  2、阿盟司法局以《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明示: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3、尹某至今不撤销其“为不合法的事项”出具的虚假错误的(2010)额公证字395号《公证书》。存在不“自查自纠”的情形。

  另外:
  2021年9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协给举报人出具的《答复》,下图:

  

  可以证明:
  1、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协说“没有出具过‘〔2010〕额公证字第395号(申请人为李某明)公证文书合法有效’的批复”。
  2、尹某等案涉承办人员存在违反相应法律规定的“秉公执法、办事公道;不得有‘弄虚作假、不履行法定义务、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等“法定情形”;拒不撤销虚假公证书,显属充当三无不法商人李某明“拉屎占摊、强揽工程” 等的保护伞”。


  注:
  1、当地相关部门之前说的:以上事实“不存在”。是不是“背着牛头不认账、雪埋死
  尸,无视国法、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案、地方保护…….,破坏内蒙古的营商环境;迫害外地投资人、晋商企业家杜少领……”???
  2、该举报材料已通过邮政ems快递邮寄全国政法整顿中央第四督导组、查询已签收。并报全国政法整顿12337平台。
  3、举报人没有私心和个人恩怨,只是一心想把案件诉求明白、扫除项目启动建设的必要的障碍和非法因素,依法、合规的建设成功,造福当地。想挣钱的只要依法、合理、合情的与我合作,谁都可以。 http://img3.laibafile.cn/p/m/322919788.png http://img3.laibafile.cn/p/m/322919789.png http://img3.laibafile.cn/p/m/322919791.png http://img3.laibafile.cn/p/m/322919794.png http://img3.laibafile.cn/p/m/322919795.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