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额济纳旗检察长张某明对“官员诈骗十年有案不立等涉侵吞诈骗款”
  ——“集团作案、制造‘纸面无罪’掩盖官员诈骗36万及行贿、受贿、滥用职权”等不自查自纠

  尊敬的有关部门的领导:
  举报人:杜少领,中国策克口岸阳光物流园项目筹备组负责人,阿拉善盟阳光商贸物流公司总经理,联系电话:15135896888。受投资方和公司的委托,实名举报原额济纳旗检察院检察长、现阿拉善左旗检察院检察长张某明。
  举报事项:
  (一)检察长张某明等对“阿拉善盟工商局信息科科长额某、额济纳旗国土资源局的干部达某涉嫌诈骗犯罪,十年来、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且隐瞒相关案件材料;
  (二)检察长张某明等涉嫌侵吞诈骗款;
  (三)检察长张某明等不让举报人(被害人)及代理律师查阅、复印对额某、达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等案卷材料以及额某、达某涉嫌诈骗罪的报案材料。
  事实和理由:
  相关举报材料已通过EMS快递邮寄内蒙古政法整顿第十二指导组或全国政法整顿中央第四督导组等,经查皆已签收。但时,均无回复和查处迹象。现就本案再次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望有关部门认真审查并审慎处理。具体如下:
  一、起因
  (一)被诈骗。2010年我们在内蒙古阿拉善盟额济纳旗策克口岸筹建涵盖煤炭、百货进出口、区域经济开发、物流、汽修、旅游、法律服务等十大产业的“中国策克口岸阳光物流园项目”期间,遭遇阿拉善盟工商局信息科科长额某、额济纳旗国土资源局的干部达某诈骗36万元。由当地三无不法商人李某明“无《施工资质》等霸占未勘查、未设计的三无项目地(无《施工许可证》等)、拉屎占摊、强揽工程、讹诈钱财”恶人先告状。额济纳旗公安局经侦原大队长王某等不分青红皂白网上通缉、关押、取保候审等,案发。
  (二)报案。 2011年,我分别向侦查人员、检察院、法院等相关领导陈述被诈骗事实。额济纳旗检察院相关领导让我陈述了被诈骗的经过。还责怪我:你杜少领也是一个企业家,他达某与你说能办,你怎么能信呢。我说:我初来乍到、人地两生,他说他是国土资源局的干部、还说我是被冤枉的,完全找关系可以给我摆平等,让我本人和项目筹备等工作不受影响,我自然就相信他了。之后,给我作了《询问笔录》等。再后,我问该领导:我被诈骗的事立案没有?该领导“不耐烦”地说:“在核实、立案、侦查期间,你不要频繁的问,有结果会通知你,你等着吧。”
  (三)领导监督。无奈之下,举报人几次找到时任内蒙古阿拉善盟检察院的领导反映情况。该领导认真、负责的给予了关怀,还对举报人说:“当初,根据额济纳旗检察院提交你的批捕材料,我看不出你杜少领有犯罪的动机和事实。我对办案人员说:杜少领既是他将来还不了借款或支付不了工程款,可以拿项目施工建设财产等以物抵债或债转股嘛,杜少领没有犯罪嫌疑,不能批捕,就没有批捕你。现在主要是查明图某违规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和达某等诈骗你的事情后,你自然就无罪了、你的事情自然就明白了。目前公检法正在查,你耐心等等!关于你反映的额旗检察院隐瞒4份对你的《询问笔录》等报案案件材料、不让你和律师查阅、复印的事,我告知额旗检察院的领导,你去找他们查阅、复印。(该领导是举报人在内蒙遇到的检察系统司法为民的好领导之一,是全面实现依法治盟的中流砥柱。至今感恩戴德、没齿难忘!)”。
  注:后来的:1、(2012) 额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第5页第3行已认定“被告人图某存在违规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2、(2013)03号《额济纳旗公安局起诉意见书》已认定 “犯罪嫌疑人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移送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 检察长张某明等十年来,压案不查,且隐瞒当地官员诈骗报案材料等
  2012年9月25日,举报人和律师再次去额旗检察院的路上,额旗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敖某打电话给我说:“张某明检察长召开了会议,我们会把全部案卷材料移送到阿左旗检察院,你可以到阿左旗检察院查阅复印案卷材料。你不要来额旗了,最近额旗也比较忙(通话录音详情,附件一)”。
  事实证明:
  1、“此地无银三百两”。
  2、检察长张某明等故意违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应当将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材料,证人改变证言的材料,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其他证据材料”之规定,对举报人(被告人)被诈骗的《询问笔录》、报案材料等有利的案件材料未移送再审检察院至法院,隐瞒了官员诈骗等案件材料。十年来,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等。
  3、举报人被诈骗立案、到额济纳旗检察院审查起诉,被暗无天日的压了十年。至今,额济纳旗公安局未收到额济纳旗检察院相关文书,举报人(被害人)也未收到相关文书。重要的是,举报人(被害人)及代理律师复印案卷的权利也被检察长张某明等剥夺了。
  三、检察长张某明等明知阿拉善盟工商局信息科科长额某、额济纳旗国土资源局的干部达某触犯诈骗罪,拿举报人作替罪羊,纵容真正的罪犯。
  依据“当时有效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修订)第二百五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必须查明:(五)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六)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三百九十二条 审判活动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五)侵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的。第三百九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调查、审阅案卷、受理申诉等活动,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等法规,结合本案:
  其一、据(2011)额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的卷宗显示:时任额旗检察院副检察长、起诉人员滕某,以及时任该院公诉科科长、捏造“杜少领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自愿认罪”等事实、捏造当庭宣读《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书》(附件三)的检察员敖某,明知卷宗中杜少领被诈骗36万元的《辩护词》及被诈骗20万元的《阳光公司注册的真实经过》和被诈骗16万元的《出16万元可以摆平》的案件材料。说明外地投资人、晋商杜少领存在被当地官员诈骗36万元的客观事实。
  其二、滕某:你被诈骗一案我们会研究、立案。转脸又恶狠狠的说:你杜少领为什么不给人家李某明工程款!?
  我刚说:李某明是三无不法商人无《施工资质》,没有施工资格,他是霸占未勘查、未设计的三无项目地(无《施工许可证》等)、拉屎占摊、强揽工程、讹诈我钱财”……
  滕某武断的打断说:你不给李某明的工程款,对你的刑事案件没有好处……。
  其三、事实证明:滕某等存在故意违反法律,不开庭质证、不监督等,与(2011)额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的审判长李某亮等 “共谋不开庭判有罪(附件二)”、“侵犯了当事人(举报人)各项合法权利”、隐瞒官员诈骗36万元等全部案件材料、压案不查、徇私枉法、拿被诈骗人、晋商企业家杜少领当替罪羊”。
  据上,副检察长(起诉人)滕某、法院副院长(审判长)李某亮等存在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故意违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30.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发现有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补充起诉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或者变更起诉。32.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检察院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案件“法定情形”,存在“知法犯法、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为官员涉嫌诈骗等充当保护伞”。
  四、公安局已查明阿拉善盟工商局信息科科长额某等诈骗举报人的事实,并将本诈骗案已移送额旗纳旗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时退还被诈骗款10.3万元。
  首先,据(2013)03号《额济纳旗公安局起诉意见书》显示:2012年8月16日额济纳旗公安局对杜少领被诈骗一案立案侦查;2013年6月25日查明并认定 “犯罪嫌疑人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移送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其次,2012年9月26日,时任额济纳旗公安局刑警大队何指导员安排尹警官听取了举报人被诈骗的陈述、并作了被诈骗经过的《询问笔录》。何指导员于第二天(27日)在其办公室依法退还杜少领由该局追缴额某等诈骗赃款10.3万元(附件四,律师陪同)、(还有9.7万元,额某等退到了额旗检察院,当时该检察院通知我领取,可我到了之后,又以各种措辞推托、至今不给领取)。据此,额济纳旗公安局已认定杜少领是被诈骗人、是被害人,并依法退还被诈骗款中的10.3万元(何指导员、尹警官,是举报人在内蒙遇到的公安系统司法为民的好警察之一,他们是全面实现依法治旗的中流砥柱。至今感恩戴德、没齿难忘!)”。
  五、检察长张某明等炮制“纸面无罪”,为保护当地官员额某等、未依法将其涉嫌诈骗罪向额济纳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未依法向额济纳旗公安局及举报人(被害人)送达《不起诉决定书》的行为有罪渎职,且拒绝举报人及代理律师查阅额检不诉(2014)10、11号《不起诉决定书》。
  其一、2020年6月22日,额济纳旗检察院控告申诉科科长李某作出的《额济纳旗检察院群众来访回复函》(附件六)证明:(一)李某伪造了“额济纳旗公安局在侦查中发现额某、达某涉嫌与您虚假注册资本罪的共同犯罪事实”。(二)李某伪造了您给付达某、额某的“20万元属于涉案款项”的事实。与额济纳旗公安局已认定“犯罪嫌疑人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移送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结果“针锋相对”,涉侵吞诈骗款。(三)李某等滥用职权、玩弄权术把“额某等涉诈骗罪和虚假注册资本罪等多个罪名”变更为“虚假注册资本罪”,避重就轻,搞“独立王国”、对法律法规“断章取义”、打擦边球“不起诉”,最终炮制“纸面无罪”成功,致使额某等逃避“诈骗罪”逍遥法外至今。显然,李某等明显违反了“当时有效的《刑事诉讼法》(1996) 第一百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修订)第二百八十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等法规,存在故意违反法律办理案件的“法定情形”。
  其二、(这是报案人向公检法等部门第16次陈述被诈骗事实)。2020年1月22日额济纳旗公安局案管中心负责人核实了举报人的情况后说: “本案从2013年6月25日移送起诉至今,额旗公安局没有收到过额旗检察院补充侦查、不起诉等任何相关材料文书”。随即作出的《额济纳旗公安局案管中心接报案登记表》(附件五)该局7年后再次证明:(一)7年前阿拉善盟工商局信息科科长额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已立案、已移送额旗纳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二)七年后再次回复该案已立案、并移送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据此可知,额旗纳旗检察院为保护当地官员额某、达某等,偷偷摸摸地对额某、达某作了额检不诉(2014)10、11号《不起诉决定书》。甚至连额济纳旗公安局都未告知,也未送达《不起诉决定书》。《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八条 对于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从《额济纳旗公安局案管中心接报案登记表》可知,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并未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额济纳旗公安局。显然,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未依法向公安机关送在额检不诉(2014)10、11号《不起诉决定书》的行为严重渎职。
  其三、从2013年6月25日(2013)03号《额济纳旗公安局起诉意见书》和2020年6月22日的《额济纳旗检察院群众来访回复函》以及额济纳旗公安局于2020年1月22日的《额济纳旗公安局案管中心接报案登记表》这3份证据足以证明:(一)举报人(杜少领)是额某、达某诈骗一案的被害人。(二)李某在《回复函》中说公安变更罪名一事,属虚假、伪造。(三)按照李某说的即使变更“诈骗罪名”,也应向“公安局认定的被害人杜少领”或其“说的涉嫌共犯杜少领”、送达文书或不起诉决定书,至今未送达。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以及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告知被不起诉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等法规。具体到本案,李某等依法应向额济纳旗公安局和举报人(被害人)送达《不起诉决定书》。据此,李某等未依法送达额检不诉(2014) 10、11号《不起诉决定书》的行为,存在严重违法的“法定情形”。
  据上,检察长张某明等为保护当地官员,未依法将涉嫌诈骗罪额某、达某向额济纳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纵容犯罪的发生,拒绝举报人及代理律师查阅、复印《不起诉决定书》和报案案件材料等,十年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

  尊敬的有关部门的领导:
  作为举报人,需要说明的是,其人身和生命随时可能被威胁。如果我被人致残某地、或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变相报复、再利用司法机器拿今天的网上举报等“欲加之罪”,残废狱中,我志愿捐出我的全部可用器官给需要器官移植的“为全国政法工作及时作出真正正义实事的干警或对祖国富强有贡献的企业家或贫困之人”;我死后我志愿捐出我的遗体供祖国的法医医学研究之用!

  注:
  1、当地相关部门说:以上事实“不存在”。是不是“背着牛头不认账、雪埋死尸,无视国法、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案、地方保护、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破坏内蒙古的营商环境;迫害晋商企业家杜少领……”???
  2、举报人没有私心和个人恩怨,只是一心想把案件诉求明白、扫除项目启动建设的障碍和非法因素,依法、合规的建设成功,造福当地。想挣钱的只要依法、合理、合情的与我们晋商合作,谁都可以。昨天“先有晋商‘复字号’,后有‘包头城’”;今日有晋商‘阳光商贸’,明日有策克新镇、未必不成?

  举报人:杜少领
  2021.10.16
  附件:
  一、《2012年9月25日额检敖某打电话说:检察长张某明不让我到额旗(复印该院给我做的4次询问笔录等报案材料)的录音整理》,下图:


  

  证明(录音原声可随时提供):
  1、检察长张某明等明知有的4份《询问笔录》(第二、第三次的关于公司注册的《询问笔录》;一次是询问我被诈骗20万元的询问笔录;一次是我被诈骗16万元的询问笔录,以及相关报案材料),不让去额旗,不让查阅、复印。至今未果。
  2、张某明等“隐瞒官员诈骗36万元的案件材料,十年来,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充当保护伞”。


  二、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审未开庭判有罪的裁定书,下图:


  

  证明:(2011)额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的起诉人员、时任额旗检察院副检察长的滕某和时任该院公诉科科长,公诉人员敖某故意违反法律不监督等与(2011)额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的审判长李某亮等 “共谋刑事法庭不开庭、隐瞒被诈骗36万元的《辩护词》及被诈骗20万元的《阳光公司注册的真实经过》和被诈骗16万元的《出16万元可以摆平》等全部案件材料、压案不查、拿被诈骗人、晋商企业家杜少领当替罪羊”。致涉嫌诈骗犯罪的官员额某等逍遥法外。

  三、(2011)额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的起诉书、公诉书。下图:


  

  
  证明:
  1、滕某、敖某明知“本案卷宗中的杜少领被诈骗36万元的《辩护词》及被诈骗20万元的《阳光公司注册的真实经过》和被诈骗16万元的《出16万元可以摆平》的案件证据材料”证明:杜少领存在被当地官员额某等诈骗36万元的客观存在的事实。
  2、敖某捏造“杜少领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罪名、捏造当庭宣读《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书》的事实,明显故意违反法律办理案件、徇私枉法。
  3、滕某、敖某存在故意违反法律不开庭、不监督等与(2011)额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的审判长李某亮等“共谋不开庭、隐瞒官员诈骗36万元等全部案件材料、压案不查、拿被诈骗人、晋商企业家杜少领当替罪羊”。
  4、明知故犯、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充当官员诈骗的保护伞。
  四、2012年9月27日时任额济纳旗公安局刑警大队何指导员依法退还杜少领被额某诈骗款中的10.3万元,常律师陪同的录音整理,下图:


  

  证明:
  1、时任额济纳旗公安局刑警大队何指导员依法退还杜少领由额济纳旗公安局追缴被额某诈骗款中的10.3万元,常律师陪同。
  2、额济纳旗公安局已认定杜少领是被诈骗人、是被害人。

  五、2020年1月22日额济纳旗公安局给举报人的《报案登记表》,下图:


  

  证明:
  1、额济纳旗公安局2012年8月16日对工商官员额某诈骗杜少领一案立案侦查,2013年6月25日移送起诉。
  2、额济纳旗公安局七年前以诈骗罪立案,七年后再次回复以诈骗罪立案。
  3、杜少领与额某等不存在虚假注册资本罪的共同犯罪事实,被诈骗的20万元不属于涉案款项。
  4、举报人(杜少领)是额某等诈骗行为的被害人。

  六、2020年6月22日额济纳旗检察院控告申诉科科长李某作出的《额济纳旗检察院群众来访回复函》,下图:


  

  证明:
  1、额济纳旗检察院控告申诉科科长李某伪造了“额济纳旗公安局侦查中发现额某、达某涉嫌与您杜少领(举报人)虚假注册资本罪的共同犯罪事实”。
  2、李某伪造“您在额某虚假注册资本行为中不属于受害人、20万元属于涉案款项”的事实,与额济纳旗公安局已认定结果“针锋相对”,明显涉嫌侵吞诈骗款。
  3、额济纳旗检察院控告申诉科科长张某明等滥用职权炮制“纸面无罪”,徇私枉法、为诈骗者的“帮凶”、帮助官员额某等逃脱“诈骗罪”逍遥法外至今。


  4、2020年1月22日额济纳旗公安局给举报人的《报案登记表》和 该《回复函》 ,这两份证据证明:
  (1)、额济纳旗检察院控告申诉科科长李某在《回复函》中说公安变更罪名一事,显属虚假、伪造。
  (2)、按照额济纳旗检察院控告申诉科科长李某说的即使变更“诈骗罪名”,也应向“公安局认定的受害人杜少领”或其“说的涉嫌共犯杜少领”、送达文书或不起诉决定书,至今未送达。明显存在暗箱操作“故意违反法律和违背立法本意和法理”的办理案件情形。
  (3)、《不起诉决定书》未依法送达公安局等,额济纳旗检察院控告申诉科科长李某等明显存在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情形。

  七、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安某雷与举报人的短信通话记录,下图:


  

  证明:
  1、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安某雷说:杜少领无罪。
  2、当地这么搞不对。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书记石泰峰表示,我们一定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抓好督导整改的极端重要性,认真对照督导反馈意见,坚持从政治上找偏差、从领导上找责任、从思想上找根源、从落实上找差距,坚决扛牢整改责任,抓紧抓实整改任务,切实强化整改监督,拿出“不放过”的精神和“不贰过”的态度,不折不扣抓好督导整改这项重大政治任务。我们一定按照中央指导方案要求,精心组织实施教育整顿“回头看”,突出问题导向、强化跟踪问效,深入查找工作中的差距和不足,加快补齐短板,及时堵塞漏洞,着力提升工作质效,确保“回头看”有效开展、不走过场。我们一定深化成果运用、扩大整改效应,把抓好督导“后半篇文章”融入政法工作日常、融入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融入全面从严管党治警、融入政法队伍建设,持续筑牢政治忠诚,持续净化政治生态,有效提升政法工作水平,以整改落实推动全区政法事业高质量发展。
  举报人:杜少领
  2021.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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