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仲裁院严重超期不裁决案件、枉法操纵案件的讨论与举报

  一、案件情况简介:
  2018年8月16日,深圳前海金星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深圳金星公司)以合作合同纠纷为由向深国仲提出仲裁申请;2018年10月10日,深圳国汽公司就该案向深国仲提出仲裁反请求,深国仲依照仲裁规则受理了双方的请求,案号为:(2018)深仲受字第2268号。该案于2018年11月22日完成组庭,由仲裁员邓峰、杨少彬、郝忠贵组成仲裁庭审理,邓峰为首席仲裁员,仲裁庭秘书为耿砾珩。(见附件一)
  二、案件超期未得到裁决的事实:
  2018年8月16日,深圳金星公司向深国仲提出仲裁申请;
  2018年10月10日,深圳国汽公司向深国仲提出仲裁反请求;
  2018年11月22日完成组庭,由仲裁员邓峰、杨少彬、郝忠贵组成仲裁庭审理;
  2018年12月20日,本案第一次仲裁庭开庭;按仲裁庭的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庭后对案件涉及的合作产品数量和金额进行了清点核对,并形成书面数据报告了仲裁庭;
  2019年3月29日,本案第二次开庭,仲裁庭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和质证,并听取了双方当事人和代理律师的陈述,确认双方已无新的事实和证据提交仲裁庭,同时深圳金星公司明确表态拒绝对本案进行司法鉴定。鉴于此,首席仲裁员邓峰当庭宣布本案证据窗口关闭,给与双方当事人两个月的调解期,如不能达成调解,则由仲裁庭依法裁决。(见附件二)
  第二次庭审前,深圳金星公司曾变更了四次仲裁请求,拖延了本案的正常审理。
  第二次庭审后,深圳金星公司第五次向仲裁庭提出变更仲裁申请请求,深圳国汽公司提出反对意见。2019年4月24日,仲裁庭发出《仲裁庭通知书(一)》,确认双方当事人在第二次开庭时已经一直确定不再接受新的证据,同时深圳金星公司的变更仲裁请求申请已超出《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期限,故不予同意。仲裁庭要求,双方应当于2019年5月10日17:00之前,向仲裁庭提交最后一轮代理意见(如有)。(见附件三)
  深圳国汽公司曾多次向贵院提出尽快裁决的意见(见附件四)和向仲裁庭秘书了解案件仲裁进程。根据多次联系中,仲裁庭秘书的陆续反馈,本案案情复杂,存在仲裁员裁决意见不一致,仲裁庭正在合议中;至2020年下半年,秘书称深国仲要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本案进行会审;2021年中秘书告知深圳国汽公司,专家委员会出具了专家意见,仲裁庭在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已经达成一致仲裁意见,仲裁员已经签署完毕仲裁裁决,仲裁裁决书正在打印制作中。
  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二条第(一)项第3款、第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为中国内地仲裁案件,应当在组庭之日起四个月内做出裁决。即使依据第二次开庭时仲裁庭给予的两个月调解期届满后起算,本案也应当于2019年9月29日之前做出裁决。但时至今日,仲裁庭仍未对本案做出裁决。
  三、深圳国际仲裁院存在操纵案件的枉法行为。
  2021年5月26日,深圳金星公司突然向深国仲提出《更换3名仲裁员、重新组庭、重新进行仲裁程序申请书》,以三位仲裁员“步调不一致”为由,要求更换仲裁员重新组庭,重新审理。令深圳国汽公司疑惑的是,仲裁员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和公正的裁决案件,为何要步调一致?仲裁员之间存在不同意见,仲裁规则对此有相应的处理规定,并不需要更换仲裁员。2021年5月31日,深圳国汽公司按仲裁庭的要求,书面提出驳斥意见,陈述事实和理由,不同意更换仲裁员和重新组庭审理。(见附件五)
  2021年8月初,深圳国汽公司再次联系仲裁庭秘书催促尽快出具仲裁裁决书时,仲裁庭秘书反馈本案的首席仲裁员和深圳金星公司选任的边裁退出仲裁庭,深国仲对本案将重新组庭,重新审理;仲裁庭秘书称仲裁员退出和重新组庭的原因是深圳金星公司闹得很凶。
  《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十三条【仲裁员更换】规定:“仲裁员因故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影响案件审理的,仲裁员本人或当事人均可请求更换。仲裁员是否更换,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按该条规定,仲裁员更换的原因是“因故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影响案件审理的”。闹得很凶不是更换仲裁员的规则,更不能成为潜规则。
  本案已由专家委员会出具了专家意见,仲裁庭在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已经达成一致仲裁意见,仲裁员已经签署完毕仲裁裁决,仲裁裁决书已在打印制作中。由此可知,本案的仲裁程序不论是实体审理还是程序性的工作已经完结,就算仲裁员现在出现不能履职的身体或工作上的情况,也不影响本案的最终裁决下达。而此时突然出现仲裁员退出,而且还是两名仲裁员同时退出且深国仲准备重新组庭重新审理,这不仅是深圳金星公司闹得很凶的问题,而是深国仲在配合深圳金星公司的违法行为,枉法操纵案件,拖延案件,一个三年不够,准备再拖三年。
  四、举报人的要求。
  举报人就举报内容向领导提出如下请求:
  1、要求彻查深圳国际仲裁院本案审理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不论是深圳金星公司的“闹得很凶”的寻衅滋事,还是深圳国际仲裁院内部的徇私枉法,应当立即清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要求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已经确定的专家意见和仲裁庭意见对本案作出裁决,并尽快出具裁决书。
  本案历经三年未裁决,深圳国汽公司因为案件原因,运营项目全面停止,公司经营逐渐萎缩并停滞,损失严重。当事人深圳金星公司在仲裁程序中,上蹿下跳,想尽各种方法拖延、阻挠仲裁程序的正常进行;而深国仲在其中没有秉承独立、公正的裁判地位,严重损害了深圳仲裁的信誉和法律的尊严。深圳国汽公司决不向违法违纪行为低头,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本公司的合法权益,深圳国汽公司将抗争举报到底,直到所有违法乱纪、徇私枉法的行为和人员受到法律严肃处理为止。